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江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审批、建设和资金、监督作出规定。
《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省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部门按《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负责实施,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电子政务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支撑平台、共性应用系统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及相关支撑体系等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省直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也按本办法管理。
《办法》强调,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文件原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0〕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指省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部门按《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负责实施,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电子政务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支撑平台、共性应用系统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及相关支撑体系等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省直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也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坚持整合存量、推动共享,规范增量、强化审批,统筹建设、专业运维的发展思路,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网络通、系统通、数据通、应用通”、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享交换。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编制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备案管理,并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省财政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省委机要局负责省政务内网技术标准制定,承担政务内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运维;省政府办公厅统筹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工作,对部署在省电子政务外网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指导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省大数据中心负责省电子政务外网技术标准制定,承担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化基础设施和重大跨部门应用系统建设、运维。省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及建设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及时填报相关信息。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单位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政务信息化发展特点,按照“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的发展方向,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如国家提出新的要求或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并按程序报批。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等,编制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各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管理。各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为提升审批效率,对于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须编报初步设计方案。
对于未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重大战略、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按上述规定要求报批。
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根据项目建设内容邀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参与。对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评审意见向省财政厅等部门申请明确资金来源。对已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进行立项批复,批复文件中需列明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条 对需要市县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市县已有项目的衔接。省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统筹指导,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各市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省级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集约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分析、安全保障及密码应用等章节。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应当包括集约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障及密码应用等内容。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应当包括对集约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障及密码应用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原则上必须依托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开展集约化建设,国家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省直单位新建和改造升级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省电子政务云平台统一提供计算、存储等服务,不再新建机房,不再采购计算、存储等硬件设备。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中心对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的政务云扩容需求进行审核,统筹保障扩容建设和运维资金需求。对占用计算、存储等资源需求较大,现有政务云资源无法满足建设需求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同步落实政务云扩容资金。
省直单位申请国家资金的项目应包含计算、存储等硬件设备采购预算,所采购设备应当纳入省电子政务云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所有新建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报批,并及时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监管平台汇总形成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目录。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和密码安全等管理制度,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运维服务,在维保期内由承建商免费提供,超过维保期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维保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运维能力的,鼓励服务外包,探索政务信息系统代建、代维新模式,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在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供应商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政务数据共享应用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投资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退回。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国家有统一要求的;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根据信息化技术发展和所建项目业务发展需要,确需对原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将调整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评估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并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组织验收。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验收,验收结束后,受委托部门应将验收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6至12个月内,组织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开展后评价。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必须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要求等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商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未纳入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的系统,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的系统,均不安排运维经费。项目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六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集约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保密审查及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保密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建设、运维单位严格遵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以及数据脱敏脱密有关规定要求。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支、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直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江西省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发改高技〔2007〕1334号)同时废止。此前我省有关政务信息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