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对于备受关注的防卫过当认定问题,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解读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姜启波表示,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1997年刑法修订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增设特殊防卫制度,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
姜启波指出,实践中,“人死为大”的观念在社会上仍然根深蒂固,《指导意见》提出,要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指导意见》还指出,要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此外,在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上,《指导意见》还提出了 “十个准确”规则。例如,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意图条件、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及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等。
姜启波表示,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在特殊防卫方面,《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明确了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即“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介绍,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352件、不起诉392件。其中,2017年不批捕48件48人、不起诉54件55人;2018年不批捕91件91人,同比增长89.6%;不起诉101件101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增长87%、83.6%;2019年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长105.4%;不起诉210件212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07.9%、110%,两年之间翻了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