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吴文诩、李正)入住出租房两天就出现头疼、恶心等症状,经过检测发现,房屋内甲醛浓度严重超标……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二审维持原判,支持原告王某关于解除合同、退还租金和押金、支付违约金等诉讼请求。
大学刚毕业的王某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看中被告胡某挂牌出租的一套房屋。2019年8月18日,王某和胡某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王某承租房屋,并约定租赁期限、违约金支付等一系列具体内容。没想到入住才两天,王某就开始出现头疼、恶心的症状,于是自行购买设备对承租房屋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竟然发现房屋空气甲醛浓度严重高于标准值。
办案法官介绍,《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一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甲醛含量不得高于0.08毫克/立方米标准。2020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进一步将标准提高到0.07毫克/立方米。
发现问题后,王某、中介工作人员和胡某一起对房屋空气再次进行检测,显示甲醛浓度为0.3毫克/立方米。王某当即表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但遭到胡某拒绝。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由胡某返还押金及预付租金,同时请求判令胡某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出租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承租人安全、健康,故王某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胡某应当支付违约金。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其对甲醛测试结果不认可,该测试结果不具有真实性。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入住房屋后发现甲醛超标,将该情况告知胡某和中介公司,后中介工作人员陪同王某再次对出租房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在三方沟通过程中胡某也并未对甲醛超标一事提出任何异议,故王某有权行使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且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确定胡某应退还的租金数额亦无不当。最终,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