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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这些招聘陷阱要绕开

2020-08-06 09:11 工人日报    阅读:1603 

名为招聘实为骗钱、录而不用、不签劳动合同——

【就业招聘季法律问题面面观③】@求职者,这些招聘陷阱要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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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招聘为名实为收费培训的骗局、被HR“教”伪造假简历、用人单位录用中途变卦、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招聘市场上骗局花样翻新。求职者应聘时,应如何防范招聘陷阱?

“工作没找到,反背了近两万元的债,到现在还没还完。”近日,回想起4年前初入职场的培训贷遭遇,重庆姑娘张婷仍觉教训惨痛。

以就业推荐为由对培训者办理借贷、录而不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招聘市场上骗局花样翻新,令人真假难辨。专业人士提醒,求职者应聘时,要小心招聘陷阱,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推荐工作只是告诉哪里招聘

2016年大专毕业后,21岁的张婷在网上求职时,发现重庆微跑科技公司招聘UI设计人员,岗位要求条件不高,于是便投了简历。

面试后,HR承诺,可以在公司或与公司有合作的企业工作,但前提是参加公司的内部培训,培训收费、分期交,一共1.78万元,培训后百分百安排工作,月薪不低于4000元。

考虑到公司规模不小、培训可以提升个人能力,张婷便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和贷款协议,由一家分期贷款平台分期提供贷款。

培训时长近半年。当时,张婷班上一共有20多位同学。培训结束后,HR“教”他们伪造工作经历真假参半的简历,编造面试话术,“不能说自己是培训机构出来的”,而所谓的推荐工作,也只是告诉学员哪里有招聘,让大家自己去投简历应聘。

“事实上,培训开展至一半时,我们看新闻发现这是个骗局。”张婷后悔不已。分期每个月要还1400元。在父母的帮助下,她还了几个月,共计1万余元。由于推荐工作的承诺没有兑现,“剩下的几千元,我不想还了。刚开始不还的几个月,他们会催我,后来我换了手机,就开始给我家人打电话。”

目前,没有还上的钱在分期APP里“利滚利”。一旦陌生人联系,张婷就会提高警惕,生怕是分期公司“钓鱼”,催她还钱。

这种培训协议属于服务合同范畴。对于已经掉入这类陷阱的人员,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杨博玉律师建议赶紧终止培训协议,停止付费或者要求培训公司退费。

这种以招聘为名、实为收费培训的骗局,在杨博玉看来,一般是针对初入社会的人或是没太多应聘经验的人,那些挂羊头卖狗肉的“招聘”公司抓住了这些人的弱点和求职急切心理,以招聘做幌子,忽悠这些人员参加培训,以此收费赚钱。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员工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员工的押金、服装费等,用人单位给员工做岗前培训不应收取任何费用。”杨博玉说,求职者如果在面试时或入职时被招聘公司告知要缴费用,要提高警惕了,“这很有可能不是真正的招聘,真正招聘人员的企业是不会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的。”

录而不用有违诚信

2017 年 8 月,孙亮与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负责人面谈后,其工作态度和专业能力均得到认可。

同年10月9日,该公司向孙亮发送录用通知书,约定同年10月16日入职,任运营部的棋牌游戏产品经理,月薪3万元。收到录用通知后,孙亮即向所在单位申请离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随后这家公司无故反悔,拒绝与孙亮签订劳动合同。

该公司主张,最后一次面试时,孙亮被要求编写一套方案计划作为对其能力水平的考核,而他以确认诚信招聘为由,要求公司先发入职邀请函,以确保不是为了骗其为该公司编写策划方案。但孙亮收到入职邀请后,并未提交计划方案,故视为放弃入职邀约。

根据录用通知函及其他证据,当地法院认为,孙亮基于对这家公司录用通知的信赖而从原工作单位离职,该公司应就单方撤销录用通知给孙亮造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凯认为,该公司向孙亮发送的《录用通知书》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孙亮接到《录用通知书》便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向互联网公司做出明确承诺。这家公司录而不用的做法,是一种有违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应按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孙亮的遭遇在劳动者应聘的过程中时有发生。王凯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录用中途变卦言而无信的行为,虽然会给企业带来一定利益,但这种行为被曝光后也必将影响到企业的声誉。

为减少此类风险,王凯提醒劳动者,求职前一定要对招聘企业做好充分的背景调查,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登记软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诚信情况、涉诉情况等与求职相关的信息。同时在应聘中也要保存好证据,将《录用通知书》保存好,把自己和招聘单位人事部门的聊天记录留存好,并尽量录音。这样在纠纷发生后,才能够从容应对。

约定试用期却一直被“试用”

2017年5月,王心语入职陕西一家安装工程公司,从事设备安装工作,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转正后工资2500元加提成,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去年3月27日,该公司向王心语出具离职证明:“于2019年3月21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经公司慎重考虑同意其辞职,已办理完离职手续。”离职前,王心语月平均工资为3534.88元。对于工资发放时间,双方一致认可发至2019年4月。

关于离职原因,该公司表示被告王心语是主动申请离职;王心语则认为原因在于原告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保,也不签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2017年5月3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应承担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虽然公司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这种情况下自用工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同时,王凯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试用期陷阱,王凯举例:双方只签订1份试用期合同,用人单位表示试用期结束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3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可根据考察情况延长试用期直至考察合格。

王凯建议求职者要仔细审查有关试用期间的约定,如发现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应立即要求变更此类约定。另外,如果入职后长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缴纳社保,也要做好证据采集,留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名片、工牌、工服、工作交接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记者 李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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