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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没去过的地方,怎会留下贩毒记录?

2022-07-15 10:08 检察日报   宋宇晟  阅读:276 

  从没去过的地方,怎会留下贩毒记录?

  浙江乐清:自行补充侦查纠正一起冒用身份信息案

  范跃红 郑佩娜

  如果不是申请开网约车,38岁的龙某根本不知道自己竟然背了18年的犯罪记录。也正是他的求助电话,让浙江省乐清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冒名人员拒不配合的情况下,依法监督履职还原事实真相。近日,终于找到工作的龙某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办案检察官表达感谢。

  莫名背上贩毒记录

  2021年初,因孩子在贵州贵阳读书,陪读的龙某打算找份时间相对自由的工作,于是向网约车公司提交了当司机的申请。可申请结果令他大吃一惊:公司查出他有贩卖毒品犯罪记录并服刑七年,拒绝了他的申请。

  “怎么可能?我连毒品都没见过。”感到一头雾水的龙某立刻联系警方,查询后得到了犯罪人员“龙某”的信息:“2003年7月,龙某在浙江省乐清市有贩毒行为,同年10月被乐清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而犯罪档案中“龙某”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均是龙某本人的。

  龙某曾去过浙江打工,但并未到过乐清,2003年至2010年间更没进过监狱服刑。难道是因为自己曾丢失的身份证被他人拿去冒用了?2021年5月下旬,龙某拨通了乐清市检察院的值班电话:“检察官,我的身份被人冒用了,能帮帮我吗?”

  比对双方信息发现疑点

  接电话的是值班检察官钱地虎。为了了解龙某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钱地虎调取了原案卷宗,发现案卷中的罪犯“龙某”的个人信息确实与龙某本人一致,且办理原案的公安机关已向相应的户籍地公安机关书面核实,并未发现冒名顶替情况。

  “当事人声称其并非服刑罪犯,就必须证明他在2003年至2010年‘服刑’期间是正常生活的。”钱地虎一边引导龙某提供证明材料,一边调取原案罪犯服刑信息,核实到罪犯“龙某”于2003年12月被送往浙江省某监狱服刑。

  随后,龙某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结婚证等证据能够证明,他在2005年申领机动车驾驶证,2007年登记结婚,一直处于正常生活状态。乐清市检察院根据调查线索初步判断,龙某被他人冒用姓名等身份信息在乐清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可能性极大,遂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受理该案。

  利用指纹对比查证冒用人真实身份

  为了证明龙某的清白,钱地虎与办理原案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要求对该案予以调查核实。通过对原案服刑罪犯的相关信息进行侦查研判,办案人员查找到了疑似冒用人员罗某。

  罗某今年43岁,与龙某并不认识。但在随后的调查中,罗某注销电话号码、微信号,一直处于失联状态。

  原案距今已有18年,如何在冒用人不配合的情况下还龙某清白?检察官想到了指纹信息:“对罗某进行指纹信息采集,与原案卷宗中留下的指纹进行比对认定,如果经比对两处指纹是同一人所留,便可查明申诉人龙某被冒用姓名等身份信息的事实。”于是,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全面排查疑似冒名人员罗某在羁押、服刑期间遗留的指纹、照片、图像等信息,寻找能确认罗某冒用龙某身份的突破口。

  经全面排查,罗某于2019年8月在温州市瓯海区因打架被行政处罚。在该案卷宗中,正好有罗某留下的签字、指纹捺印等信息。

  因指纹样本条件受限,检察官向浙江省检察院寻求技术支持,自行开展补充调查取证工作。2021年9月18日,浙江省检察院出具手印鉴定书,认定罗某2019年在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仙岩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遗留指纹,与2003年乐清市龙某贩卖毒品案的原案卷宗中被告人的指纹同一。至此,检察技术鉴定结果成功锁定罗某的身份,以及其在2003年乐清市龙某贩卖毒品一案中,冒用龙某姓名等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1年10月15日,乐清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依法监督纠正龙某被冒用身份的判决书。同时,该院与法院、公安机关多方沟通、协调,建议删除龙某户籍信息中的犯罪记录,将该记录录入冒用者罗某的信息中。

  经过努力,今年6月下旬,公安机关完成了相关信息的修改工作,龙某户籍信息中的犯罪记录被全部删除,他终于恢复了清白身份。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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