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深圳7月6日电 (朱族英)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近日修订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明确将“临终决定权”归还到患者本人手中,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其意愿。深圳成为中国首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据了解,该《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生前预嘱”是指人们事先在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芹6日接受采访时说:“《条例》对‘生前预嘱’的立法保护,相当于做了明确定性,将从法律层面提供保障,推动‘生前预嘱’落地实施,让更多人了解‘生前预嘱’。”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此前在法规解读会上指出,“尊重患者生前预嘱”不等于“一定要按照生前预嘱来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医疗措施,应当征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若患者对‘生前预嘱’表示后悔并进行撤回,医疗机构要尊重本人的新意愿”。
林正茂称,关于患者是否处于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期,是由医疗机构作出医学判断,并非由患者个人或家属判定;“生前预嘱”并非不采取医疗措施,而是采取什么样的医疗措施,如采取或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
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会长李瑛此前接受采访时认为,推广“生前预嘱”理念可以让更多人知道和了解安宁疗护,到了生命末期,患者也可以把生命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提前做好生命安排。(完) 【编辑: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