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不妨从自愿回归“柔性强制”
针未尖
两年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指导一名硕士研究生的论文不被通过。这名硕士研究的论文是关注婚检制度。学位论文外审专家认为,婚检这个问题在2003年时就已改成自愿式的,过去的10多年间法学界也没有人对此问题开展过研究。因此,这个选题被认为“烧冷灶”、无新意,不值得研究。今年5月,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南京对强制婚检问题进行街头采访时,多名青年男女认为应该进行强制婚检,这项制度让双方都很有保障。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要求申请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这被视为婚检迈向自愿阶段的标志,自此,婚前医学检查事实上已成为公民的自愿行为;然而,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修正后的母婴保健法,依然保留了“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明确规定。故这些年,总是闹出强制婚检还是自愿婚检的争议与纠纷,不仅法学界众说纷纭,婚姻当事人也多次闹出婚检风波。
当务之急是修改《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避免发生这方面的法律风波。按照条例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婚姻登记条例》应遵循母婴保健法的明文规定。故不少人主张,应该恢复强制婚检,并建议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免费的强制婚检。笔者赞同恢复婚检,但最好是“柔性强制”。
婚检并非一般体检,婚检是要查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有效预防和减少先天性病残儿出生。若不做婚检,则会使一些传染病、生理性缺陷不能及时发现,引发婴儿出生缺陷率升高,不仅影响后代健康和家庭幸福,也会给政府和社会造成负担,还会影响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口素质提高。据报道,我国每年有80万-120万名出生缺陷儿出生,其中30%~40%患儿在出生后死亡,约40%患儿将成为终身残疾。而婚检是优生优育的重要防线。
虽然2021年1月起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将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予以规定,故没有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规定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但是,违反婚前告知义务的救济,仅限于婚后撤销,缺乏婚前保障,即便请求撤销了婚姻,一些人还是要承受当初未曾婚检带来的不利后果。所以,有必要恢复婚检制度,以保障拟缔结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健康权和生命权。
恢复强制婚检,一是要增加财政投入,对准新人免费。二是要大力宣传婚检政策和知识,提高准新人自愿婚检的意识。要让他们认识到:婚检是关系子孙后代的大事;不婚检是对婚姻、家庭、家族、政府、社会不负责。三是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主动引导、鼓励男女双方先履行婚检程序,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给予一个是否婚检的考虑期,考虑好了或婚检了,再来办理结婚手续。当然,以婚检作为结婚登记前置程序,并不是据此判断当事人是否可以结婚,如果明知对方身体存在一些问题,当事人依旧选择与对方结婚,是追求爱情的表现,法律应予以保护。
尤其要注意,母婴保健法只是规定了“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持有”一词意味着,当事人互相了解就行了,而不必交给婚姻登记者审查,婚姻登记者只需要知晓当事人是进行了婚检的。换言之,婚检结果应该只有当事人能看到,有关部门不应看到检查的结果,以充分保护当事人隐私。
这样的强制婚检,其实只是一种“柔性强制”,可让准新人在“要婚检还是要自由”时作出明智选择,保障夫妻双方及孩子的健康利益。 【编辑: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