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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解读《江西省林长制条例》:用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2022-06-24 10:00 ​江西人大    阅读:240 

编者按:多年来,江西地方立法工作始终紧扣历史发展脉搏和改革发展的伟大进程,在民主法治的道路上,砥砺前行,奋力拼搏,取得了累累硕果,为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即日起,江西人大微信公众号开设“新法解读”专栏,不定期推出相关报道,讲述立法背后的故事,敬请关注。

7月1日起,全国第二部省级林长制法规——《江西省林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施行。

对于林长制这样一种工作制度,我省为何要专门“量身定制”出台法规呢?这对江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何特殊意义?记者近日采访了相关部门,对这一法规进行深入解读。

立法背景:

林长制是重大生态文明制度创新

林长制来源于基层林业资源保护管理实践,是我省自下而上探索形成的一项重大生态文明制度创新。

林长制不是“冠名制”,而是“责任田”。其核心是分级负责,让林业资源保护从林业部门唱“独角戏”,转变为党政各部门齐抓共管奏响“大合唱”。

2018年7月,在总结抚州市“山长制”和武宁县“林长制”成功经验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行林长制。3年多来,我省林长制不断走深走实、见行见效,各级党政领导保护发展林业资源的意识显著增强,林业资源管理水平大大提高,林业质量提升和生态富民成效明显,全省林业事业大保护、大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积累了有益经验、探索了新路子,成为我省一大改革品牌。

据统计,目前我省各级林长已有4.5万余人,构建起覆盖全域、边界清晰的“一长两员”林业资源源头网格化管护责任体系。2021年,省市县林长开展巡林5975人次,交出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资源清单1950份、问题清单2528份、林长工作提示单2931份,印发督办函1907份,市县两级林长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问题3297个。

通过推行林长制,把责任压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我省各级领导干部兴林护林积极性显著提升,一个个困扰林业发展的难题被化解。去年,全省林业总产值达5740多亿元,稳居全国第一方阵。

尽管我省各地探索实施林长制成效显著,但在相关部门看来,林长设立和职责不够规范、履职保障不足、法律责任不明等问题仍然存在,亟待通过立法得到解决。

2021年以来,林长制已在全国各地陆续推广,安徽更是率先出台省级林长制法规。我省开展林长制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

“用法治手段守护绿水青山,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势在必行。”省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陈金印表示,制定林长制条例,对进一步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林业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法规亮点:

既总结实践经验又直面现实问题

条例自去年底启动立法程序,到今年5月底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立法速度不可谓不快。在高效工作的背后,是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对立法流程、法规细节的严谨较真。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专门主持召开立法商议会,对法规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沟通。省人大农委在条例草案一审期间做了大量的立法调研,提出了许多针对性强、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条例初次审议前,就提前介入草案的调研、论证工作,为之后的立法提速打下了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审议期间,虽然我省遭遇突发疫情,但相关立法程序却丝毫不打折扣。条例草案不仅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还专门委托我省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调研,并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永亮介绍,条例一方面总结实践经验,另一方面直面现实问题,提出了符合江西实际、具有本地特色的林长制“江西做法”。

不同层级林长之间的职责差异,是征求意见过程中的讨论焦点。经过反复修改,条例厘清了各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的职责边界。根据条例,总林长、副总林长对责任区内林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林长督促指导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督促指导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和监管员、护林员履行职责。各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各司其职、层层紧扣,共同做好林长制工作。

条例还以立法方式对林长设立程序进行规范,既解决了林长设立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也增强了林长设立的严肃性。此外,规范巡林制度、健全会议机制、建立约谈制度等,也是条例中的亮点。

条例规定,省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每年巡林不少于一次,设区的市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每半年巡林不少于一次,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每季度巡林不少于一次;总林长或者副总林长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总林长会议,研究解决林长制实施以及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对巡林、会议等工作制度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可以有效贯彻落实林长制,防止“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现象出现。

此外,对林长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条例也有明确规定——上一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可以对其进行约谈;被约谈的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应当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

条例的出台,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林长制改革提供重要法治保障。省林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我省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推动林长制各项工作落实落细,不断巩固江西绿色生态优势、提升江西绿色品牌优势、增强江西绿色发展优势。(江西日报记者朱华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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