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让仗义出手相助者无后顾之忧
专家解析惠州宵夜店老板止暴被围殴案
□ 本报记者 文丽娟
□ 本报见习记者 孙天骄
6月19日,广东惠州华阳工业园发生一起殴打他人事件。惠州警方当天发布通报称:经初步调查,主要犯罪嫌疑人洛某龙与其女友及4名同乡行至案发地时,因发生争执进而殴打女友,附近宵夜档主谭某夫妇上前制止,其间被洛某龙及同乡打伤。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抓获。
该事件引发社会关注。人们在对打人者表达愤怒的同时,也看到了人性的闪光点——打人现场,宵夜店老板见义勇为出手相助。网络评论区里,引发了网友对见义勇为的热烈讨论,大家在纷纷为宵夜店老板点赞、希望对其进行奖励的同时,也有不少人扪心自问:如果当时自己在现场,会不会、敢不敢出手相助?
多位法律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法律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社会层面应该给见义勇为者足够的支持,免除出手相助者的后顾之忧。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兵说,通过看视频和警方通报,宵夜店老板主观上是为了保护他人,阻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与不法侵害人勇敢进行斗争,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只要在紧急、危难的时刻,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就应当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一是主观上出于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二是实施了同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三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张兵分析说。
据公开报道,宵夜档主谭某夫妇被打伤,目前正在医院救治。有网友提出:像谭某夫妇这样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绝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告诉记者,对于一般的见义勇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见义勇为等进行了细化,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很多人在他人面对危险时都会想要出手相助,但同时也有不少顾虑:这样做会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会不会被施暴者盯上,影响自己及家人今后的生活?如果出手太重将施暴者打伤,自己会不会面临赔偿乃至被刑事处罚?
对此,张兵说,群众伸张正义时需要注意,一是区分不法侵害与相互斗殴;二是见义勇为的目的在于阻止不法侵害以及实施最大的救助,不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群众出手的边界在于是否防卫过当,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谢澍说,现实生活中,正当防卫案件有时存在证明上的困难,尤其是在密闭空间、监控死角等场合,往往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认定。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由人民检察院进行举证。
谢澍指出,在规范层面仍然缺乏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全国统一规定,各省市所依据的大多为地方性法规,其标准存在一定差异。法律保护见义勇为应当更加全面精细,在全国范围出台权威、统一的认定标准。
张兵也提到,目前从法律到相关司法解释,再到地方性法规,都有不少有关见义勇为的条款,体现在见义勇为者法律责任的豁免、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救助行为受损害的补偿等方面。但认定标准还需进一步细化,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和奖助力度也不够规范统一,对于救助人享有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足以覆盖其所受的损失等情形,有待进一步完善补偿制度,实践中也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部门,确保仗义出手的人没有后顾之忧。
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石东坡认为,对见义勇为的法理认知亟待更新,见义勇为具有双重法益的保护意义,一方面按照法益理论,见义勇为是为个体权益的挺身而出、即时保护;另一方面,见义勇为在根本上是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与保障。
因此,他建议,应在公法层面健全和完善、强化和细化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目前公法层面的优抚待遇、烈士褒扬等规定实际上已经彰显见义勇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和意蕴,而公法上的优先、应急和持续的生活保障等规定尚待充实和提升,否则不足以彰显其鼓励、弘扬的风尚倡导。
“见义勇为的奖助力度、伤残救助的程序、内容与程度需要加强,应建立常态化救助保障制度,充分体现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社会尊崇;将见义勇为纳入单独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运用检察监督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方式展现应有的社会支持。”石东坡建议道。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