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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警民共守“钱袋子” 护住群众“养老钱”

©原创 2022-06-16 09:25 分宜县融媒体中心  阅读:430 

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6月14日

县公安局组织民警开展

“6.15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日活动

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

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

在钤东街道矿建社区,民警通过发放宣传手册、设立宣传展板、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向群众普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知识,并现场指导群众如何识别非法集资及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针对非法集资的不同形式、典型案例进行了重点宣传和讲解,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防范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的意识。引导广大群众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风险及社会危害,提高公众识别、抵制非法集资的能力,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

矿建社区居民 高连兄:这次让我们收获很大,以后我们要提高警惕,抓好自己口袋的血汗钱、辛苦钱,绝不能让坏人有可乘之机。

与此同时,民警还来到辖区商铺,加大对小商户、农村务工人员、老年人等重点群体,宣传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的注意事项,耐心解答各类疑惑,并号召大家积极行动起来参与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来,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 刘嘉瑶:现在非法集资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今天借助此次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希望能够提高广大市民的防范意识,在生活当中如果遇到养老、投资、造林等名义的非法集资活动,希望能够及时与警方联系。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2.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3.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非法集资常用套路

一:画饼造势吸引注意

首先,集资者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域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投资者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集资者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投资者眼球。

二:先给甜头招引投资

为了让你多投钱,不法分子在初期往往会如期足额给出“分红”,让你感受到这个投资是靠谱的和真实的,是能够实实在在拿到钱的,实际上这些钱都是靠借新还旧,甚至就是你自己投资的钱,根本不可能持续。他的目的就是让你加大投资,放长线,钓大鱼。

三:通过熟人打动引诱

不法分子就是抓住老年人的抱团意识和从众心理,一些老年人看到认识的熟人也投了,还赚了,往往忍不住也参与进去,这就是中了他们的圈套,往往一个案件里的受害人都是存在某种关系,亲戚、朋友、邻居等,甚至有些不法分子通过“认亲”的形式与老人拉近关系,导致被骗。

四:虚假宣传迷惑公众

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集资者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五:混淆偷换投资概念

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识破口诀:四看三思等一夜 三查两问一增强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看看企业除了营业执照,是不是还取得了金融牌照,只有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正规金融机构才有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资格。二看宣传内容:是不是暗示“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三看经营模式:查一查项目真实性、问一问资金投向等等。四看参与群体:是不是面向老年人居多。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这些产品和市场行情;  二思:产品收益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三思: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遇到投资类宣传推销,特别是催促抓紧抢购的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深思熟虑,可以考虑拖延一晚再做决定,避免一时头脑发热,追悔莫及。

三查

一是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就涉嫌非法集资;二是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三是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两问

一是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问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考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二是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问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一增强

增强理性投资意识,自觉抵制高息诱惑,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可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A、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B、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F、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

G、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H、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I、“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J、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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