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任务举措。看要点梳理→
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适度强化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防范和督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的省级财政事权。
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级财政事权。
上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下级履行的,要足额安排资金,不得以考核评比、下达任务、要求配套资金等任何形式,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
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
对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领域税费收入,可作为省级收入,也可在相关市县间合理分配。
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
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费”、乱收费,不得违规对税费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排名。
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基层“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以及区域间人均支出差距较大的地区,应逐步提高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省级统筹调控能力。
省级财政应完善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缓解退税相对集中市县的退税压力,确保退税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
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引导下级干事创业等,下级政府要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调整省以下转移支付结构,优化横向、纵向财力格局,推动财力下沉,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推动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合理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逐步退出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相关领域。
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贯彻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规范的管理办法,围绕政策目标主要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
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
各地区要强化开发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举债融资约束,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对区位优势不明显、经济发展潜力有限、财政较为困难的县,可纳入省直管范围或参照直管方式管理,加强省级对县级的财力支持。
将财政收入难以覆盖支出需要、财政管理能力薄弱的乡镇纳入乡财县管范围。加大对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通过增收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切实降低市县偿债负担,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完善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和违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