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不能让代检成为公共卫生领域的一道“裂缝”
本报评论员 吴迪
《工人日报》(2022年06月14日 05版)
当体检可以任意揉捏、打扮,不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含金量,无疑会侵蚀公众对体检制度的信任,一定程度上扰乱就业公平、公共卫生等领域秩序。
“入职体检有烦恼,专业代检有妙招”“大病小病,代检帮你搞定”……据6月10日《半月谈》报道,近年来,互联网上出现不少代检中介的软文广告,业务涵盖入学、入职等各类体检项目,价格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这些机构工作人员宣称他们在全国各地设有网点,有十分成熟的经验和路子,可以为有体检需求的客户提供与其体貌特征相匹配的“枪手”完成体检,保证“一路绿灯”。
代检,即“枪手”代替委托人完成体检。如今,升学、入职、参军、驾考、公考等都要求体检,特别是入职体检已成为一些地方代检的“重灾区”。有人因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者担心身患疾病失去升学、入职等机会而找人代检。有些单位在招聘或入职环节为排除某些求职者,随意扩大体检范围、提高标准,强制要求求职者进行传染病筛查,甚至要求检查一些与职位无关、涉个人隐私的项目。有些代检中介机构贩卖焦虑,夸大身体素质在岗位应聘中的作用,甚至忽悠一些本无健康问题的人找“身体更棒”的人代检以增加胜算。此外,有些医院和体检机构存在管理漏洞,体检走过场、不核验,给代检提供了机会。
“大病小病,代检搞定”“各医院都很熟悉”“百分之百成功”等说辞,有代检中介机构自吹自擂的成分。但当体检可以任意揉捏、打扮,不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含金量,无疑会侵蚀公众对体检制度的信任,一定程度上扰乱就业公平、公共卫生等领域秩序。
代检在本质上是一种作弊、欺骗,甚至还有法律风险。比如,求职者隐瞒疾病、通过代检取得入职机会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被视为无效合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中,用人单位强制要求进行乙肝五项等检查,是代检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对此,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代检中介机构如果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情况,还涉嫌触犯刑法的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招募“枪手”的行为还涉嫌欺诈、非法经营,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部分,我们呼吁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完善。比如,不少相关罪责认定的前提条件是“产生危害”“情节严重”等,而如何界定却众说纷纭,若未产生危害,则代检等行为就被轻轻放下。中介机构和“枪手”的责任主体不明,医疗机构发现有代检行为却无权处罚或起诉。对于无视法律规定仍然对某些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实施就业歧视的用人方,法律应当有更强硬的姿态,同时引导公众理性看待、包容对待那些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求职、升学等现实问题。
对于不少受困于就业歧视、无奈寻找“枪手”代检的求职者,我们应听见他们对平等就业、保障劳动权益的诉求,畅通维权渠道,健全并落实促进公平就业的法规政策,清除代检的生存土壤。
不能让代检成为公共卫生领域的一道“裂缝”。去疴除弊,期望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升级,斩断代检灰产链条,同时,努力构建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与和谐的劳动关系,确保体检回归本质、诚信得以守护。 【编辑:王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