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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伴开玩笑扔出阳台受伤 侵权人却为何被减轻20%责任

2022-06-12 10:05 扬子晚报   刘星辰  阅读:416 

  度假时被同伴开玩笑扔出阳台受伤

  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伤者对朋友哄闹没有拒绝,侵权人减轻20%责任

  万承源

  两名男子把一同出游的同伴抬到度假村客房近10米高的阳台边缘开玩笑要往外丢,结果弄假成真,造成对方十级伤残……近日,湖南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特殊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案判决书中披露了一个细节,被扔出阳台的男子在面对朋友的哄闹时并没有做出拒绝的表示,还声称“有种就把我丢下去试试”,而正是因为这句话导致伤者最终少获赔4万余元。这究竟是何原因?这起案件又带来了哪些警示和提醒呢?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事发经过

  被同伴扔出阳台,造成损失共计20余万元

  2020年3月,贺某与同伴前往张家界旅游,四人入住某度假村。

  一天下午,贺某与文某、王某在度假村客房的阳台上聊天,同伴开玩笑称要将贺某从阳台丢下去。玩笑间,文某、王某一前一后将贺某连人带椅抬起靠向阳台护栏,假装向外倾倒。哪知,阳台护栏发生断裂,贺某和王某滚落至下方的马路上。

  阳台离地高近十米,之后,贺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住院4天花费近5000元。随后,贺某转入长沙治疗,住院25天花费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贺某下颌骨骨折术后,遗留张口受限1度,构成十级伤残;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止点撕脱术后,遗留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贺某将文某、王某及度假村起诉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经法院核定,贺某的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该案判决书中了解到,贺某与文某、王某均是90后,几个年轻人因为一时的玩闹造成伤害,并险些造成更大的悲剧。记者还注意到,判决书中披露了一个细节,当时贺某对于文某、王某将其抬起并往外扔的行为没有明确做出拒绝,还声称“有种就把我丢下去试试”。正是这句话,改变了案件的责任划分,并最终使其应获得的赔偿金额减少了4万余元。

  责任划分

  同伴应承担何种责任?

  记者注意到,该案件案情较为特殊,同伴、度假村及贺某三方似乎都与事故的发生有着关系。那么,三方应当各自承担怎样的责任?

  文某、王某以开玩笑的形式将贺某抬向阳台护栏边缘,主观上没有让贺某受到伤害的故意,但导致了贺某从阳台跌落致伤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与两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法院认为,两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并防范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应对贺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考虑两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文某与王某作为侵权行为直接实施者,应负事故的主责,酌定两人承担事故60%的责任为宜,并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度假村是否应承担责任?

  经实地勘察,事故发生的阳台距地面近十米,而阳台的唯一防护措施是木质护栏。度假村虽请专人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但其作为盈利的酒店管理方,应比一般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尽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不存在安全隐患,保障酒店内消费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院认为,护栏断裂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同时,度假村陈述涉案房屋阳台栏杆高度为1.04m,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1.2米不符,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度假村应该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酌定其承担20%的补充责任。

  另据了解,度假村为贺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伤者自身存在过错吗?

  法院认为,23岁的贺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当的日常生活经验,对自身处于近十米高的阳台,被他人抬起作势往外扔的行为的危险性理应有正确的认知,应该意识到在阳台上嬉戏打闹容易出现意外,对自身安全应给予更多的注意,以防范意外发生。

  而贺某对于同伴的行为不但没有进行制止、没有明确做出拒绝的表示,还以“有种就把我丢下去试试”的语言刺激、迎合文某、王某的嬉戏打闹行为,从而导致本案结果的发生。

  法院认为,贺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考虑酌定减轻的责任比例以20%为宜。

  律师说法

  经营者应注意安全保障义务,营利性场所责任更重

  宁乡法院根据责任划分作出了一审判决,原、被告均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对各方责任比例的划分,同时将贺某的各项损失金额认定调整为22万余元。长沙中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文某、王某各赔偿贺某各项损失6.6万元;度假村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4万余元,还需赔偿1.9万余元。

  “这起案件提醒人们开玩笑要注意‘度’,否则玩笑过了头造成损害就得‘买单’,承担法律责任。”江苏华才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妹认为,该案也提醒经营者、管理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会像本案这样,看起来损害是由顾客之间打闹造成,但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她介绍,《民法典》第1198条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经营者等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除了判断是否达到法定标准,还可通过是否达到行业的一般标准进行判断。此外,还要看是否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标准,以社会大众对某公共场所的普遍性认知为标准,考察该场所是否达到应达到的合理注意程度。一般来说,商场、酒店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场所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重于免费公园、图书馆等非营利性场所。

  陈妹建议,经营性公共场所应加强员工的安全保障意识,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执行;对潜在风险,应及时处理并设置清晰明确的警示标志;此外,可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降低风险负担。 【编辑:刘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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