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媒体云APP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雇员受伤不再一味强调雇主责任

2022-05-18 11:04 大江网-新法制报   吴强  阅读:474 

  开栏语

  民法典颁布至今已满两周年。

  从生到老,从人格尊严到生活幸福,从财产安全到交易便利,从生态文明建设到避免资源浪费,民法典为百姓一生的各项权利保驾护航。这部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施行一年多来始终践行着这样的法治使命。

  今天开始,我们开设《探案通“典”》栏目,梳理民法典施行后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充分展示民法典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的实质性变化。

  在一次受雇帮某老板搬货的过程中,吉水县的李顺来(化名)突发疾病,经治疗后出院不久便离世。家属将过错归咎于雇佣老板,请求法院判决老板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一波三折,最终二审法院酌情判定雇佣老板分担10%的损失。

  有法律界人士称,民法典及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去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再一味地强调雇主责任,而改由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

  ■事件:搬货过程突发意外

  2021年6月的一天,在吉水县某乡镇开超市的王兰(化名),像往常一样在店里照看生意。

  啤酒代理商何春光(化名)的仓库就设在镇上,由于王兰时常会从何春光手里进购啤酒,一来二往,两人也十分熟悉。何春光有时候运送啤酒到仓库需要卸货,会提前通知在仓库不远处开店的王兰,请其帮忙找人卸货。

  当天早上,碰巧李顺来到店里来买东西,王兰随口问他愿不愿意一起去帮忙卸货,李顺来答应了。

  当天,需要搬运1000箱啤酒入库,并将仓库中的空啤酒瓶装上车,费用为200元,由王兰、李顺来以及其他两个村民一起完成,说好每个人分50元。

  因为天气闷热,他们当天忙得满头大汗。当卸货到三分之一左右时,李顺来突然感到身体不适,晕倒在车上。李顺来被送往医院后,当地卫生院初步诊断认为其伤势严重,要求家属转院到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

  后来,李顺来在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4天,出院后于2021年6月27日死亡。

  ■二审:损失宜由各方当事人分担

  2021年11月,李顺来的亲属向吉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李顺来在为何春光搬货的过程中引发疾病,最终导致死亡,诉请法院判令何春光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顺来受王兰邀请一起为被告何春光装卸啤酒,由被告何春光计付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顺来因前一年发生车祸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其不应从事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故李顺来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何春光责任比例为20%。

  对于该判决,何春光并不认同,于是向吉安市中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何春光承担雇主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王兰受何春光委托邀请李顺来搬卸啤酒并给付搬运费,系好意施惠为何春光找到临时搬运工作,并无过错,且李顺来在搬卸啤酒的过程中无摔伤等受害行为,即使李顺来的搬卸啤酒行为与其死亡存在关系,因各方当事人对李顺来“搬啤酒致死”这一结果无法预见,故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一审法院以过错责任进行归责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本案损失宜由各方当事人进行分担。因原审原告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只要求何春光承担本案30%责任,不要王兰承担赔偿责任,故王兰分担的损失应由原审原告自担,鉴于李顺来的死亡对原审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何春光分担10%的损失。

  ■律师: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

  相较于何春光的赔偿责任减轻,相似的情形,在民法典施行前却不太一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的傅某,在2016年8月雇请村民陈某、熊某、吴某、杨某四人帮忙收花生。陈某在搬运花生过程中,突然倒地。救护车到场后,确认陈某为心源性猝死。事后,陈某家属起诉傅某,要求其承担约18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尽管当事人傅某对陈某的死亡无过错,但陈某是在为傅某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是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依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法院判决傅某承担20%责任,即3.6万余元的补偿责任。

  对此,江西赣好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副教授高鹏指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规定雇主责任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对过错责任不加以区分,一味强调雇主责任,并不利于社会现实中的良性发展。”高鹏认为,在实践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利于维护提供劳务一方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避免对接受劳务一方在具体案件中无限扩大责任导致社会经济环境的不稳定,展现民法典的为民情怀与法治温暖。

  ◎文/新法制报记者吴强

新法制报
15
相关阅读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