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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千案调解背后的故事

2022-05-17 11:02 新余日报、分宜县融媒体中心    阅读:503 

新余日报通讯员 黄传庚 蒋文娟:

今年4月30日,是分宜县人民法院“宗阿姨调解帮帮团”一周年纪念日。一年前的这天,该院树立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理念,与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宗月英合作成立“宗阿姨调解帮帮团”。

运行1年来,

共诉前调解案件1309件,

收到群众送来的

感谢信与锦旗10余人次。

破题

近年来,分宜县法院成立“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着眼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发挥职能优势,整合各方资源,采取“多元解纷与源头预防相结合”的办法,构架“非诉机制在前、法院诉讼在后”的诉源治理新模式,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案多人少”一直是法院开展诉源治理的突出问题,寻求外援、借力使力不失为一种破题之举。该法院纵向联手,到省城南昌聘请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宗月英为顾问;横向联合,聘请社会热心人士,加上院内法官指导,组建“宗阿姨调解帮帮团”。以“宗阿姨调解帮帮团”为培训中心和实践平台,建立宗阿姨定期或不定期实地指导、现场调解、组织培训机制;相继成立县级诉源治理指挥中心、乡镇法官诉源治理工作站、社区法官诉源治理工作室,实现诉源治理阵地全覆盖;以法律学、心理学、社会学为支撑点,在“帮帮团”内打造“知心团、知法团、知情团”,采取“法官解法结”“社会调解员解情结”“心理咨询师解心结”等方式,集体努力,多管齐下,化解矛盾纠纷。

授法

“宗阿姨调解帮帮团”的成立,为分宜县法院诉源治理注入生机和活力;宗阿姨自创的“望闻诊切”调解法,为提升诉前调解质效提供了好经验。

宗阿姨介绍,作为调解员,要有“第三只眼”,这是一双智慧的眼。当事人来了,首先要学会“望”,观其色。把案卷发给双方,看面相是沧桑还是福相,看出背后的生活状况;看微表情,看出谁是强势弱势,因为一个人的性格是先天的,表情会出卖自己;有时引进沙盘游戏,判断其心理状态,心中大致有个调解方向;看书面材料,从年龄差看出家庭和谐度,从家庭住址看出是否异地恋等。调解员一点点懂了,就“上路”了。

“闻”,就是听其言。宗阿姨说,由当事人分别陈述,原告方要说清楚告什么,结果要怎样,调解员要听清事实、找准理由、判断症结。在听双方陈述过程中,起身握个手,肢体一接触,感觉对方手抖还是手凉,明白其言之真假;倒杯水,闻其体味,判断其是否患有疾病。要“闻”,就要“闻”到点上,想知道的必须知道;需要引导的,不让对方牵着鼻子走。制定沟通原则,一方在说,对方不得打断。遇到突发情绪失控时,调解员要先安抚再解纷。

宗阿姨认为,“诊”是一个综合判断过程。透过当事人的“面检”“体检”,找到矛盾纠纷的焦点,利与不利都说出来,但对后果不提前做预期。针对双方感情基础、相处模式,根据事态的发展、调解的过程,一步步“确诊”。对态度更强硬的一方先行调解,通过打比方、举例子等,降低其心理预期,缓和紧张局面。根据具体情况,有时直击要害,戳破窗户纸;有时点到即止,留有余地。

“切”决定调解结果。宗阿姨说,民事纠纷的调解,不要使用道德绑架,权利和义务互相平等,结果要“切”到“三个平衡”:利益平衡,尽可能让当事人得到利益保障;关系平衡,当事人亲近关系的部分,不应损害;心态平衡,对方无履行能力、无法继续维系关系,应该退而求其次,寻求心态上的平衡。

宗阿姨的“一带一、老带新”,培养了一支19人的调解员队伍,“帮帮团”成为一支有实力的团队。

开局

去年,年近60岁的霜花走进法院调解室,愁容满面,控诉自己的儿子小凯要她搬出去住。宗月英和法官运用“望闻诊切”调解法,历经一个上午,这位母亲听了劝,答应搬出去住;儿子反而让步了,不再要求妈妈搬走,母子俩的关系一下子就缓和了。

案子总是调解不完的。一位当事人起诉丈夫,要结束他们27年的婚姻,还扬言“我要独立,我要自由自在!他在我心目当中,比仇人还要仇人!”宗月英和法官一而再、再而三地做工作,经过一番劝解之后,双方协议离婚,和平分手,两人都得到解脱。

一年下来,调解案例不一而足。一方面宗阿姨将一个个案件调解成功,另一方面“帮帮团”成员迅速成长。“去年以来,宗阿姨给我们传授她的调解技巧,我已经独立调解了不少纠纷了。”“帮帮团”成员郭英锐说。

谈到感受和心得,“帮帮团”成员李美华说:“我调解了100多个案子,人家说,原告被告会恨你什么的,我几乎没听到谁说我怎么样怎么样的,都非常感谢。我的诀窍是用好‘宗阿姨调解法’,用好《民法典》。”

正因为调解得法,在1309件案子中,成功调解达960余件。据了解,分宜县法院将继续扩大“宗阿姨调解帮帮团”成果,逐步打造“一个中心、多点开花”的多层级、全覆盖式多元解纷网络,将人民调解员、村法治指导员、综治干部等力量进行整合,构建法官指导、调解员主打、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化解纠纷的良好格局,促进纠纷“防于未然、止于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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