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止令有效期内,
如果当事人再发出噪音扰民,
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
近日,在广州市因新冠疫情防控暂停中小学线下学习、学生居家学习期间,一名居民因持续播放“荒山野鬼”古怪吼叫声。经行政部门干预无效,受影响的学生家长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提出诉前禁止令,法院在24小时内向其发出“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有力保障了疫情期间居家学习生活安宁。这是自今年初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来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
古怪声音持续播放 左邻右舍不胜其烦
案件当事人王先生一家自2018年12月起,发现其居住的302房中经常传出内容为“荒山野鬼”的“吼叫”。该声音每天于8时45分至12时和15时30分至22时不间断重复。后经调查得知,吼叫声是102房李先生因与其他邻居产生纠纷制造的。噪声引发周围居民投诉,街道办和居委会等多次主持调解,但由于噪声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李先生参与调解后仍继续播放。
2022年4月11日,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广州市全市中小学自4月11日起暂停线下教学,改为线上教学,于是王先生正在上小学的女儿依照相关规定居家线上学习。然而,李先生制造的噪声严重影响了王先生女儿的学习质量。无奈之下,王先生于2022年4月1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要求李先生停止制造噪声。
依法作出“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
收到申请后,经办该案的董广绪法官前往现场调查,发现102房现无人居住,李先生的电话也无人接听。
经海珠区生态环境局监测,该声音在申请人302房内为36分贝,但可清晰听到;在202房内为46分贝;在101房内为57分贝。由于该噪声并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标准,故相关执法部门无法予以处罚。
海珠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噪声已严重影响王先生及其家人的宁静生活及小孩学习,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王先生及其家人宁静生活的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据此,海珠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裁定支持了王先生的申请,并发出禁止令要求被申请人李先生不得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
作出禁止令后,经办法官董广绪多次尝试和李先生取得联系,终于有了结果。电话中,董法官向李先生说明了拒不执行诉前禁止令,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等后果。李先生也在电话中承认制造噪声并表示愿意停止该行为。
4月15日上午,李先生在现场签收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并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荒山野鬼”录音文件,并承诺不会再制造噪声扰民。
噪音播放有隐情 邻里矛盾终化解
据经办法官询问了解,李先生最初在房内卫生间对着墙面安装录音播放装备的原因在于和邻居赵先生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令李先生意想不到的是,赵先生听力很差并没有受到影响,反而殃及了其他邻居。
张先生称两家的矛盾来源于101房的赵先生在门前公共用地上搭建雨棚,严重影响了自家102房的通风采光。而赵先生则坚持认为门前土地归其所有,其有权决定如何使用,且其搭建雨棚是因为李先生安装的摄像头对着102房大门,侵犯其隐私。双方僵持不下,经过街道、居委等多次调解,均无法达成协议。
最后经法官和调解员长达两个多小时的劝说和辨法析理,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李先生拆除摄像头,赵先生拆除雨棚。
至此,困扰邻里多年的噪声问题得到解决,被申请人背后的矛盾纠纷也得以化解,邻里街坊又重归宁静、和谐的生活环境。
2022年3月中旬,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与海珠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签署共建协议,建立联动联调机制,为涉生态环境纠纷多元化解提供法律支持。本案中,法院不具备准确测量分贝的设备和能力,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提供了人员和技术支持。
法官释法
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禁止令成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力手段。
当前,新冠疫情形势严峻,人民群众普遍增加了居家时长,王先生的女儿作为小学生,要居家线上学习,宁静的生活环境弥足可贵。而李先生故意以播放录音的方式持续制造非正常社会生活产生的噪声,且录音内容为“荒山野鬼”等,易造成邻居恐惧,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尽管噪声并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但对于被申请人故意制造噪声的行为,应当充分考虑对申请人宁静生活的影响程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侵权人在诉前禁止令发出后终止噪音打扰并拆除噪音制造相关设备,申请人决定不再起诉。若在禁止令有效期内,如果当事人再发出噪音扰民,他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
法官提醒,在处理邻里关系时,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各方应按照团结友善、共克时艰的原则,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共同促进社会和谐。如果纠纷无法协商解决,应循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滥用私力救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广州海珠法院(通讯员:董广绪 傅远泓)、新京报(记者:沙雪良)、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姜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