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重庆市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下称“毛妈妈经营部”)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处了解到,毛妈妈经营部于当日上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去年7月,黑龙江男子邵佰春在毛妈妈经营部购买了150份熟食。收到货后,邵佰春发现这批熟食的包装上无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遂将“毛妈妈经营部”起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十”。
重庆市合川区法院认为,“毛妈妈经营部”的销售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于退还邵佰春货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毛妈妈经营部”明知自己生产的经营的粉蒸肉、烧白、回锅肉应当进行标识仍然未标识从而径行出售,属于生产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对于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请,该院也予以支持。
合川区法院遂判决毛妈妈经营部“退一赔十”。王亚琼不服,上诉至重庆市一中院。
重庆市一中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的判决书显示,该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该院予以确认。该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是案涉产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及“毛妈妈经营部”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案涉产品在销售时,其外包装上未标识生产者信息、产品保质期等必要的产品信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毛妈妈经营部”在一审中对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存在的上述问题亦无异议,二审中虽提交相关资料表明其产品标识上进行了改进,但并不能否认案涉产品在销售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基本事实。“毛妈妈经营部”销售案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邵佰春要求“毛妈妈经营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
判决书显示,重庆一中院认为,关于“毛妈妈经营部”提出邵佰春的购买行为存在牟利目的,且不属于消费者,不应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的上诉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编辑注: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相悖。综上,“毛妈妈经营部”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事在网上引发巨大争论,既有网友支持邵佰春做法,也有网友同情生产经营者,认为这是为牟利而打假。
澎湃新闻探访发现,“毛妈妈经营部”系家庭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该经营部法定代表人王亚琼称,经营部是其婆婆毛兰英腌制一坛一坛咸菜逐渐发展起来的,“十倍价款”的惩罚对他们来说太过苛刻。面对争议,邵佰春则表示,法律不容践踏,企业违法就必须接受惩处。“打击不法企业我永不后悔、决不妥协。”
4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已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释明,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编辑: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