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28日向社会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审结的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批案例涉及到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以及女职工、职业病患者特殊权益保护等社会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同时体现出法院对新类型案件疑难问题的裁判思路,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引导全社会共同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的劳动关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疫情防控期间隐瞒行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支持
某通信公司女职工李某在怀孕35周后乘飞机前往境外待产。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李某的母亲至无锡某医院以李某名义挂号并要求医生出具医疗建议书,通过李某同事交给公司并提出病假申请,未告知出境待产。后医院出具证明作废涉案医疗建议书。2020年1月底,因新冠肺炎防疫要求通信公司排查人员流动情况,李某继续隐瞒出境待产。
2020年7月,李某休完产假上班,通信公司以李某虚开病假条申请病假、多次填报虚假信息隐瞒出境事实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李某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疫情防控需要向通信公司如实告知行程,该如实告知义务不以对疫情防控产生重大后果为条件。李某在防疫打卡期间多次填报虚假信息并提供虚假病假单,不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且导致公司防疫统计出现重大错误,违反了国家防疫政策要求,对防疫安全造成隐患,通信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网络主播与公司有人身与经济从属性,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020年2月,胡某与某供应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胡某在该公司的网店账户上直播带货,每月基本报酬为7000元,另根据直播带货销售额结算收益。胡某于2020年6月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仲裁裁决认为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供应链公司应支付胡某拖欠的工资。该公司不服,认为双方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胡某从事的网络平台直播销售工作是供应链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由该公司提供,工作时间由公司安排,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和经济从属关系,构成劳动关系,故判决供应链公司支付胡某拖欠的工资。
女职工依法延长产假被解雇,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2020年2月,某机械公司女职工缪某因生育向公司申请98天的产假,机械公司同意。之后,缪某又依据江苏省有关延长产假的规定向公司申请30天的延长产假,公司未同意。2020年6月,机械公司通知缪某返岗。因缪某未返岗,机械公司于十天后以旷工违纪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缪某应享受128天产假,机械公司通知缪某返岗和解除劳动关系时,缪某仍处于法定延长产假期内。该公司以缪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机械公司支付缪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规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按照《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从今年2月10日起,我省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
>>其他典型案例
●疑似职业病期间病休后确诊,应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假借疫情放长假致使劳动者被迫离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网络主播与平等合作的经纪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仅办理了求职登记尚未实际用工的,不构成劳动关系
●岗前培训不同于专业技术培训,不得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规章制度条款存在冲突的,应作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劳动争议虚假诉讼应依法惩治
>>新闻延伸
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增多
记者从江苏高院获悉,2021年,全省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数和审结数呈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其中,新收劳动争议一审案件43327件,同比增长了14.79%。
据介绍,当前传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难度加大,新类型案件疑难问题增多。如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新老问题叠加。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