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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谢宇弑母案二审因“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审理

2022-04-23 10:01 中国新闻网   张燕玲  阅读:407 

  中新网福州4月23日电 (记者 林春茵)22日,中新网记者从“吴谢宇弑母案”辩护律师徐昕处获悉,吴谢宇故意杀人案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下发的刑事裁定书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吴谢宇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下发的刑事裁定书。 受访者供图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下发的刑事裁定书。 受访者供图

  徐昕律师向中新网记者表示,中止审理表明人民法院对待吴谢宇案公正和慎重的态度,值得点赞。

  据知,吴谢宇上诉后,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些申请,尤其是精神病鉴定申请,并提交了《“杀亲免死”类案检索报告》。

  据了解,中止审理是指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法定的情形,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待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判的制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被告人逃脱的;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福建省高院下发的《刑事裁定书》并未提及此次中止审理“不能抗拒的原因”是何原因。据相关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021年8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

  据此前本网报道,吴谢宇舅舅和姑父已表示原谅吴谢宇,并且签署了谅解书,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宽大处理。去年8月,吴谢宇姑父对媒体说,他还是希望吴谢宇能够活下来,如果吴谢宇选择上诉,他会全力支持。(完)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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