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她”权益,着力点在哪里
白鸥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每个女性都相关,它侵害的是女性作为人所具有的人格尊严,妇女儿童的自由与尊严不可侵犯。
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两高”工作报告也均谈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强调从严惩治此类犯罪行为。在刚刚结束不久的全国两会上,许多代表委员呼吁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更好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没有“市场”就没有买卖
我国历来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执法力度持续加大。近年来,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公安部公开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2013年相比,降幅达到88.3%,其中群众高度关注的盗抢儿童案件目前年立案不到20起。2022年3月2日,公安部决定,2022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这意味着,我国开启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又一重大治理行动。
从立法的层面看,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罚总体上趋于严厉,针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逐步加大。比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此前立法对于上述情形规定的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刑可以到死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介绍,“从国际层面上看,我国针对拐卖犯罪的刑罚比德国、日本等大陆法国家都要严厉。”与之相比,我国目前法律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处罚相对比较宽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目前只有一档,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对此,有代表委员和专家学者认为,应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还有人呼吁买卖双方“同罪同罚”。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相关案例,分析近10年来全国司法实践中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现状。通过分析,他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数量一直高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且二者数据差距悬殊。“司法实践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科以刑罚的数量并不多。”
肖胜方认为,没有市场就没有买卖,正是因为对买家惩处力度不足,导致长期以来无法斩断需求链,纵容了拐卖犯罪。肖胜方建议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最直接的效果即能以沉重的刑罚打击收买方,震慑犯罪。肖胜方还建议,以“拐取妇女、儿童罪”“收受被拐取的妇女、儿童罪”替代“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样可以从罪名、罪状表述上除去将妇女、儿童‘商品化’的倾向,更符合我国设立本罪的立法用意。”
与肖胜方的观点相似,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同样认为对于收买方的量刑不应该低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
“买卖同罪意味着对收买方最高配置死刑,这实际上会进一步扩大死刑罪名的适用,与我国目前死刑政策存在一定的背离。”劳东燕肯定“买卖同罪”的主张有其合理之处,但同时认为现行立法框架下更为可行的是,适当提高收买犯罪的法定刑。她建议在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增设一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这样的调整对现有的立法结构影响比较小,也符合国际上对于收买犯罪法定最高刑配置的一般水平。像德国、日本等大陆法国家是实行‘买卖同罪的’,但配置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劳东燕解释道。
用足现有法律至关重要
也有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往往高度伴随着上述犯罪行为。因而,如果全面地评价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能仅仅着眼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本身,片面地评价为一个“轻罪”,而要结合第二百四十一条的全部条款综合评价成一个重罪。
然而司法实践中,真正适用数罪并罚的案例并不多。劳东燕告诉记者,从她所了解到的有关收买犯罪判决的实证研究来看,涉及收买人常规会犯的罪行,如强奸、非法拘禁等,数罪并罚的比例只有5%。
同时,在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中,收买方量刑普遍偏低,缓刑适用率比较高。有媒体曾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为关键词,对400多份刑事案件判决书进行梳理发现,大部分案件对于收买方的刑罚较低,判处刑罚在一年以内、适用缓刑的情况约占七成。
针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劳东燕还提到了追诉时效期限的问题。收买犯罪由于法定刑比较低,根据目前法律规定,追诉时效只有5年。一些案件被发现、被害人被救出后,往往追诉时效已经过了。
在主张适当提高收买犯罪的法定刑之外,劳东燕认为,用足用好现有刑法规定至关重要。首先,有必要加强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的确定性,并降低缓刑适用率,向社会传达收买犯罪同样会受到严厉打击的信号。最高检可以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出台相应指导意见,对如何适用收买犯罪的刑事政策与相关规定作出明确。其次,用足现有的数罪并罚规定。在涉及相关犯罪的证据认定方面,可以考虑确立一些特殊的证据认定规则。比如在确认被拐卖妇女的结婚证系违规办理,其被迫结婚或已经生育,如果女方声称被强奸,即可认定强奸事实的存在。“这并非降低强奸罪的认定标准,而是针对证据认定规则做必要的变通。”第三,针对拐卖收买妇女儿童案件,公安机关发现有人口失踪的情况应及时立案,这样有助于避免案发后因追诉时效已过而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对于收买犯罪而言,在司法层面加大打击力度显然更具现实意义。”
构建长远工作机制
公安部在3月2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中表示,受多重因素影响,当前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尚未完全铲除,还有一批积案没有侦破,拐卖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预防、发现、打击、解救、安置等工作机制尚不完善,打击治理工作还任重道远。公安部已牵头成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公安机关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从长远来看,反拐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3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电视电话会议上,会议专门提到,坚持齐抓共管,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反拐工作新格局。不久前,最高检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今年3月至年底共同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被作为重点救助帮扶对象之一。
在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吕孝权看来,被解救的妇女儿童回归社会后,对他们开展综合救助非常重要。“有必要充分发挥防拐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对被解救的妇女儿童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同时,希望检察机关针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被拐妇女加大帮扶救助力度。
针对现实中,解救拐卖妇女过程困难重重的情况,张宝艳认为,应该加强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监督问责机制。张宝艳和吕孝权均建议,将防止拐卖妇女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事实上,国务院办公厅在2021年4月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中曾提出,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刚性的问责机制,法律的落实就会大打折扣。”吕孝权表示。
吕孝权还建议,前不久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中应该考虑加入有关部门和机构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负有防拐卖人口责任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发现有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该及时报告。比如婚姻登记机关、医疗机构、村委会、居委会等,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值得注意的是,在4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的记者会上,新闻发言人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拟增加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的内容。 【编辑:陈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