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4月15日电 (刘小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5日召开以“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共同构筑抗击疫情法治防线”为主题的线上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答暨典型案例。
比如,在疫情防控期间,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发布会上,山西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宏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进行解答。
杨宏介绍称,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是证实本人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主要依据。伪造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不仅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对疫情防控管理造成严重侵害,并产生新冠病毒传播的潜在风险。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依据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可分别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有一起相关案例为:梁某某为他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被判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案。2021年8月,被告人梁某某伪造岚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电子专用章,用于制作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单,并通过微信将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出售给大货车司机用于应付疫情检查。至10月底,梁某某为252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621份,非法获利3105元。截至案发,尚未发现购买伪造核酸检测报告人员中有阳性病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用于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梁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认定梁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工具打印机予以没收。
据悉,山西省高院于4月8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依法从严从快审理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失职渎职、非法经营等17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完)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