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西宁4月13日电 (李隽)“《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们将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地球第三极’生态。”13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雷霆表示。
当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该省制定出台《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该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
地处世界屋脊的青海省,平均海拔4058米,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被誉为“中华水塔”。青海省南部是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北部横亘青、甘两省“生命之源”祁连山,东北部是中国内陆最大咸水湖青海湖,西部是中国“聚宝盆”柴达木盆地。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强调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内容。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长江、黄河、澜沧江流域和祁连山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生态安全。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碳达峰、碳中和等作出规定。
据悉,青海将加大交界区域污染源头管控力度,发挥联动执法实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长江、黄河、澜沧江和青海湖流域、柴达木、祁连山等区域协作机制,推行环境污染联防联控。
“我们严格落实‘三线一单’制度,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和生态环境目标管理的重要依据。”雷霆说。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齐铭表示,将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深化“三线一单”分区管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监测社会化等生态环保领域改革,不断提升环境依法治理水平。(完)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