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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来了,亮点看这里→

2022-04-13 15:55  阅读:348 

大家知道吗

扫黑除恶有了专门法

对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

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等

作出规定

《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哪些亮点?

跟小布一起来看看

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共9章77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

一、什么是《反有组织犯罪法》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处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

它建立了一套包括打击与预防、实体与程序、权利与责任的制度机制,为常态化扫黑除恶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该法在制定过程中全面系统的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做法和机制创新,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

二、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意义

1、《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标志着反有组织犯罪进入全面依法开展的新阶段,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2、《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相互衔接配套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从源头上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在法治轨道上更高水平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

三、《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五大亮点

亮点一: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

1、有组织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对有组织犯罪作了三个层面的界定:(1)组织结构层面,有组织犯罪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包括恶势力组织犯罪。由于刑法第294条已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了具体规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第1款对此仅作指引性规定;第2条第2款详细界定了恶势力组织,第一次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组织的区分界限。恶势力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具有组织、行为、危害性三方面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除以上三方面特征外,还有经济特征(有一定经济实力),而且组织化程度更高,危害性更大,形成了非法控制状态;(2)犯罪行为构成层面,有组织犯罪既包括成立、发展、参加犯罪组织的犯罪(包括三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包括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例如2016年审理的李荷梅案: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还有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串通投标、寻衅滋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持有枪支、妨害作证、包庇、妨害公务等罪。(3)属地管辖和保护管辖层面,分为国内有组织犯罪和国际有组织犯罪,后者指境外黑社会组织到境内发展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行为。第23条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符合有组织犯罪的规定的,也认定为有组织犯罪。典型的“套路贷”。

2、软暴力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3条明确将软暴力作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对“软暴力”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明确界定。

亮点二:建立了有组织犯罪预防机制

1、共防共治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6条不仅规定了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职责,也强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第9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职责。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第8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第61条同时规定了证人保护措施。

前述规定体现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理念。

2、重点防治

(1)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1条要求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2)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2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

(3)注重行业和区域防治。《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3、14、15条坚持源头治理,规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场所。

(4)切断有组织犯罪信息网络传播渠道和资金渠道。《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6、17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要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亮点三:完善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机制

1、贯彻宽严相济

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2、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对于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为查明有组织犯罪事实提供重要线索或证据、协助追缴赃款赃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

亮点四:规范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规定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能够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1、财产调查制度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0条规定办案机关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违法所得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5条规定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第47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3、涉案财产处置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38条规定对于有组组织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第41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

亮点五: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第50条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六种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第52条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五种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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