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鹰潭市公安局龙虎山分局民警在鱼塘村姜家组巡逻时发现田地里有色彩鲜艳的农作物,经联系分局禁毒大队民警现场确认,田地里种植的农作物为罂粟。
村民黄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的违法行为,并协助民警一起将罂粟铲除。经现场清点,黄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76株。随后,民警将黄某传唤到龙虎山公安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进一步调查。
据黄某交代,罂粟种子是2015年她在云南昆明时,当地一位70多岁的老人赠与的,称其可以作为药物使用。之后黄某偷偷地将罂粟种子带回龙虎山鱼塘村。2021年11月,黄某将种子播种在自家的田地,想通过收获罂粟果来缓解牙疼,直到被公安机关查获。
考虑到黄某年纪比较大,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且家中还有孙女需要照看,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黄某进行了处罚,并对其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进行收缴销毁。
警方提醒
非法种植罂粟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无论出于什么用途、数量多少 种植、贩卖、食用罂粟均是违法行为切勿以身试法!警方再次提醒一经发现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