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商业广告代言行为监管执法指南》 “种草”误导消费者 属违法行为
本报讯(记者 洪叶 许海燕)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商业广告代言行为监管执法指南》,针对“直播带货”“种草”等变相商业广告代言行为的性质界定、监管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范指导。
《指南》对构成商业代言的7种情形和不构成商业代言的4种情形明确了判定标准,其中包括网络直播营销中广告主、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界定,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直播营销的身份界定,网络公益直播营销是否构成商业广告代言的性质界定等。如党政领导干部以促进发展、拉动消费、推动乡村振兴为目的,为本地域非特定商家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网络带货推广,未谋取个人经济利益的,不构成商业广告代言行为。
《指南》还将明星、网红“种草”等行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以“种草”等形式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导致消费者不能辨明其为广告,并被广告内容欺骗、误导的广告代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编辑: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