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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法院对售假公司开出“从业禁止令”

2022-04-07 10:12 扬子晚报   于晓  阅读:405 

  “三年内不得生产经营日化用品!” 常熟法院对售假公司开出“从业禁止令”

  “禁止被告人刑满后三年内从事日化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扬子晚报记者从常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开出的首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从业禁止令”经二审审理,已于近日生效。

  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经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化妆品等商品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股东张某在经营该公司期间,从广州购进大量假冒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由公司加价后向位于常熟、江阴等地的多家超市销售牟利。

  仅在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该公司实际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日化用品累计金额高达17万余元。常熟市市监局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共20415瓶,价值共计45万余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该公司已经实际销售但从下家退回的涉案洗发水、沐浴露共计683瓶。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单位苏州某商贸公司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判决对该商贸公司判处罚金,对王某、张某分别判处二年十个月、二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张某刑满后三年内从事日化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法律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张某在经营商贸公司期间,销售直接接触皮肤类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在实际的销售中已经出现了消费者皮肤发痒的情况,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造成危害,并且还存在篡改上述商品保质期的行为,其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有必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的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的经营活动。

  法官表示,为牟取暴利制假售假,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禁止令的适用,既是人民法院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溯源打击、及时有效阻遏侵权的有效途径,更彰显了人民法院持续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

  通讯员 谭逸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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