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8日讯 记者蔡岩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对外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政策的计算起始时间、办理条件、扣缴义务人责任与义务等。
根据《公告》,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直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按照引导填报,也可以填写纸质的《扣除信息表》,填报内容包括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税务部门专门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优化系统、升级了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和扣缴义务人端,方便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实行“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纳税人在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留存备查即可。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将通过税收大数据、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 【编辑: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