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3月26日电 (刘小红)记者26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2月27日20时50分许,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冯某某、张某、任某某受离石区人民政府安排,在吕梁市离石区吕梁大道盛地村路段疫情防控检查点依法履职,查看过往人员的行程码、健康码,并进行信息登记。
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被告人刘某某酒后乘车经过此疫情防控检查点时,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拒绝登记个人信息,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进而暴力殴打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被告人赵某某在拉架过程中参与殴打。二被告的殴打行为致使冯某某、任某某、张某受伤住院,后经离石区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张某二人的损伤为轻微伤,任某某急性外伤性头痛、多处挫伤。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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