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郑州3月25日电 (阚力)记者25日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常态化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其中明确,任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
河南省公检法联合发布的通告明确,不得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不得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任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
通告要求,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安排,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疫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情况。
同时,在个人出现与新冠肺炎疫情相符的特定症状时,应当实时向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该单位应当及时安排检测,并第一时间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疫情扩散传播,有关个人应当配合,按照要求接受必要的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通告提及,公民应当自觉接受、严格落实有关卫生检疫、人员疏散或隔离、限制或停止聚集活动、场所封闭、传染病疫区封锁等紧急措施以及其他疫情防控措施;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发现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严禁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单位应当按规定协助疫情防控工作,协助保障新冠肺炎病人、病毒携带者和疑似病人的生活需要,除疫情防控紧急且必要外,不得损害其合法权利。
在涉疫情信息方面,通告明确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均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拖延提供疫情防控必需的情况和信息,亦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侵犯他人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隐私。
同时,严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严禁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严禁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发展或者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不得谎报疫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阻挠有关部门、单位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
通告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相关疫情防控法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完) 【编辑:刘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