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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2022-03-26 10:11 中国新闻网   陈文韬  阅读:231 

  中新网上海3月25日电 (记者 许婧)上海市市场监管局25日发布消息称,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现提出指导意见,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表现,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款。

  该指导意见适用范围包括: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生产上述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行政处罚方面,上海市场监管局称,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按照涨幅认定标准认定的哄抬价格行为,应当计算违法所得,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的情形,可以按无违法所得处理。

  上海市场监管局方面表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重点依法查处造谣惑众、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少数违法经营者。要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当天,针对上海某超市高价销售土豆的情况,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还发布了情况通报。

  此前,据上海市民反映,上海联华超市延平路店售卖的土豆单价竟高达107.8元/公斤。在这个超市买两个土豆就要花费六十多块钱。对此,上海市场监管局25日通报称,已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

  经查后发现,“天价”土豆系联华超市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应定价为7.8元/公斤的土豆部分打印成107.8元/公斤。

  据悉,24日当天共销售了104份土豆,其中两份价格为107.8元/公斤,分别于10点36分和12点37分销售。

  后理货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标价错误,在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之前已主动将价格调整为7.8元/公斤,并张贴告示,召回错误标价商品。

  经现场查阅相关销售记录,该店土豆销售价格此前均为7.8元/公斤,其它商品售价未见异常。

  截至3月24日18点45分,已有一名消费者前往该店完成退款。

  初步断定该店高价销售土豆的行为并非故意,且已主动完成整改,执法人员对该店批评教育并提醒告诫。

  上海市场监管局通报中还提到,请另一位消费者尽快与商户联系退款。(完) 【编辑:陈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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