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查明
被告人饶某某系抚州市东乡区渊山岗工业园一家生产加工五金制品企业的实际控制人。2017年以来,因资金链断裂,饶某某拖欠包括其亲友在内的36名工人工资共计58万余元。之后,被告人饶某某一直逃匿于外地。
2018年1月,抚州市东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饶某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饶某某仍将公司所得租金70万余元的绝大部分用来偿还其私人债务或挪作他用。饶某某到案后,其亲友表示放弃索要工资,其余19名工人得到饶某某家属代为支付的工资18118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饶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有能力支付仍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