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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过账”?让这个新余人没想到的是……

2022-03-02 09:58  阅读:485 

俗话说得好,“天上掉馅饼,白日做梦”。可家在新余的刘某某就遇到这样一件“大好事”。

2021年6月,刘某某在某某APP上与“平淡是福”加为好友后,“平淡是福”要被告人刘某某带银行卡到外地帮其过账,并承诺事后会介绍刘某某到其公司上班。刘某某明知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前往外地将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他人接收、转出违法资金。仅一个月,刘某某出借的卡上进出账近百万元。

事后,刘某某并未获得“平淡是福”所承诺的工作,案发后其主动到派出所投案,渝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缴国库。

风险提示

2022年1-2月份,渝水法院已收到18件借用、租用银行卡给网络犯罪分子洗钱的刑事案件,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添加当事人为好友后,常常以提供工作机会、提供丰厚报酬、发展恋爱关系为诱饵,让当事人用其银行卡接收、转出违法资金,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可能会被判处刑罚。因此,渝水法院在这里温馨提示,切勿将银行卡及其账号出租和转借,这个世界上唯一可以不劳而获的只有年龄。

附相关法条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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