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16日)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近日妥善审结一起因校园暴力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四被告及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58万元。
原告为银川市某中学一名学生,2019年6月被同校4名学生掌掴,被用手机拍照并受威胁不得告诉老师。事后原告未敢向家长和老师告知此事,2020年9月,原告因情绪异常来到宁夏宁安医院治疗,医生考虑其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建议药物治疗,随后自11月起一直在宁夏某咨询中心进行心理咨询。
随后受害学生与家长向法院提请人身损害赔偿,根据原告提交的分析报告、病历记录、临床调查问卷、心理咨询记录、证明等,法官认定能够证实原告出现的退缩行为及社交障碍与欺凌行为与同校4名学生欺凌存在因果关系,4人应当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名学生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故4人的监护人应与4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4人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8万元。一审宣判后,4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借此案例提醒:校园欺凌是指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学校、家庭及社会各界都应该携起手来,进一步增强学生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校园欺凌发生。(总台记者 许波 廉军)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