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2月10日电 (记者 李韵涵)1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少年遭围殴反杀案”二审的多项细节,该案审判长就网友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1月29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吴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消除误解,该案审判长就网友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据该案审判长介绍,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不正当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工具并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另查明,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该案中,“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等问题受到较多关注。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审判长表示,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完) 【编辑:黄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