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镇江句容市的贾某,醉酒后和朋友到歌厅消费,却在上厕所时,莫名从三楼坠至地面身亡。家属将歌厅诉至当地法院,要求经营者曾某赔偿贾某人身伤害及各项损失70余万元。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不可能预见、控制贾某的所有非正常活动,而贾某应该预见其行为的后果。贾某的死亡与曾某没有因果关系,曾某并无过错,法院驳回贾某家人的诉讼请求,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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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上厕所,从三楼坠下身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梳理案情发现,根据警方提供的记录可知,在2020年5月,句容警方接到报警,称某歌厅楼下院子的地上躺着一名男子。警方赶到现场发现,该名姓贾男子已经死亡。
经查,贾某前一晚在酒后至该处三楼包间唱歌,次日凌晨从包间出来,至三楼男卫生间。监控显示,贾某从卫生间窗户爬出至窗外平台,在平台上徘徊数分钟后,从平台角落处消失,后被人发现躺在水泥地面上。警方结合现场勘查及周边调查,排除他杀。
贾某家人找到歌厅经营者曾某,认为他作为娱乐场所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贾某的死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曾某表示,对贾某的死亡感到同情,但认为贾某坠亡并非歌厅造成。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贾某家人一纸诉状将曾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营场所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经营者负有安保义务的前提是,经营者对危险源具有一定可控性。相关证据显示,首先,从贾某的行动轨迹来看,其行动自如、意识清楚。其次,从现场查看的情况来看,男厕窗户高1.2米,三楼平台护栏高1.1米,正常人不能轻易从男厕内翻越至三楼平台。同时,该场所在楼层有楼梯,男厕窗户并非正常离开的通道。
法院认为,被告曾某作为经营者,在贾某死亡中不存在过错。而经营者并不可能预见、控制贾某的所有非正常活动,贾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知其攀爬窗户、跨越护栏可能坠落的后果,其死亡是自身原因导致,与被告无因果关系。对于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此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合理限度
该案的法院解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等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本案中,判断歌厅是否对贾某的事故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审查其是否已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且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合理限度,与义务主体正常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曾某作为经营者,并不可能预见、控制贾某的非正常活动,贾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因此,法院不能为了弥补受害人损失而要求某会所承担无依据的法律责任。
法官称,该案例有利于指引人们克制自身不当行为,促进公共场所管理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最终有利于社会良好风尚的养成和公民权益的维护。 【编辑: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