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满一年 典型案例大盘点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本月,民法典已满周年,本版特邀四所法院五位法官盘点这一年来依照民法典宣判的典型案例。
五种遗嘱形式已不足 打印遗嘱如何写才有效
【案情回顾】
韩先生作为家中的小儿子,在父亲年老多病时一直在病榻前陪伴、照顾父亲。韩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承。但是由于这份遗嘱的内容为电脑打印而成,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认定遗嘱无效,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将韩父的遗产在众多子女中进行分割,韩先生仅分得24%的份额。韩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中发现,该遗嘱根据被继承人的要求打印而成,在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合议庭认为,韩先生提交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于是,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改判,遵照打印遗嘱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判决诉争房屋由韩先生一人继承。
【法官解读】
本案一审判决时,适用的法律是198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我国的继承法由于施行时间较早,仅规定了5种遗嘱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当时打印机等设备尚未普及,所以并未就打印遗嘱作出单独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电脑、打印机等物品已经是触手可及的设备,而且电脑书写、打印机打印更加快捷、方便,所以打印遗嘱正越来越多地被呈现在法庭之上,其形式、效力成为争议的焦点。
此次民法典新设了有关打印遗嘱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定纷止争,明确了裁判标准。
关于打印遗嘱的理解与适用,我们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由于打印遗嘱使用的是电脑字库中的字体,不同于传统的手写体,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为了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所以如果遗嘱在打印出来后不止一页,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二,打印遗嘱订立时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为打印遗嘱容易被伪造,而且签名的字数较少,容易被模仿,因此本条规定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以达到相互监督的效果。
第三,应当注意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也就是说,无论是何时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在遗产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中,均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来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但是,如果遗产已经处理完毕,那么即便当时没有认可打印遗嘱的效力,或者当时认可了遗嘱的效力,也不会因为民法典的实施发生改变。如此,既彰显了民法典的制度价值,又不违背当事人基于原有法律所形成的合理预期。
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 屠育
无偿搭乘亲友出事故 依法减轻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凡与小胡系同乡。在一次电话闲聊中,小凡得知小胡要回老家但没买到票,热情的小凡邀请小胡免费搭乘其车辆回家。由于路途较远且小凡对路况不熟,在经过一个交叉路口时,小凡没有按照规定让行,以致与小阎驾驶的车辆相撞,事故造成小胡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凡负事故主要责任,小阎负事故次要责任,小胡无责任。关于赔偿问题,三人各执一词。无奈之下,小胡将小凡、小阎及小阎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小凡收到法院传票感觉很委屈,认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也同时认为如果没让小胡搭车就没有这么多事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起事故中,小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需承担交强险承保范围外的赔偿责任的70%。但考虑到小凡系无偿搭乘小胡,事发时小凡除“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外不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小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依法酌情减轻小凡的赔偿责任,认定小凡在原本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依法酌定减轻10%,即小凡在交强险范围之外需对小胡的各项损失承担63%的责任。对小凡“好意同乘”的行为表示肯定,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综上,依据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判令小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小胡各项损失近6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小胡各项损失13万余元,小凡赔偿小胡各项损失28万余元。
【法官解读】
无偿搭乘,也叫好意同乘,是社会成员之间互相帮助、助人为乐的情谊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提供搭乘一方往往自己也受伤、车辆还受损,在此情况下若还需全额赔偿搭乘人的损失,则不仅违反公平和善良风俗原则,也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因而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无偿搭乘”的法律规则,明确规定“应当减轻”提供搭乘一方的赔偿责任,为公众提供行为指引,以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互信,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要求的社会风气。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减轻提供搭乘一方的赔偿责任:一、搭乘人在获得提供搭乘一方允许后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二、发生了属于提供搭乘一方责任的交通事故,且搭乘者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三、提供搭乘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搭乘一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提供搭乘一方因重大过失(例如毒驾、醉驾等)引发交通事故的,提供搭乘一方虽无损害搭乘人的意图,但其行为违背了对搭乘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自己及搭乘人的生命安全极端漠视,故不应减轻其民事责任。
对于无偿搭乘,法官作出如下提示:一、无偿搭乘行为虽能减轻提供搭乘一方赔偿责任,但提供搭乘一方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确保谨慎驾驶,注意行车安全,如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二、搭乘人须提高安全意识,承担谨慎注意义务,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并检查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及是否处于适驾状态。
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何娇
自愿参加体育活动 意外受伤谁担责
【案情回顾】
74岁的宋先生和50岁的周先生都是羽毛球业余爱好者,结伴参加羽毛球比赛五年有余。2020年4月28日上午,宋先生、周先生及四位球友在北京市某公园内进行羽毛球3对3比赛。运动中,宋先生被周先生击出的羽毛球打中右眼。事发后,宋先生至医院就诊并进行手术治疗,术后5周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同年,宋先生提起身体权纠纷诉讼,认为周先生明知其年龄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仍选择大力扣球,导致其受伤,存在重大过失,要求周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8000余元。周先生则认为,宋先生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羽毛球业余爱好者,应当能够预见羽毛球运动的潜在风险,但仍自愿参加运动,就意味着其接受该危险、自愿承担风险和相应损害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先生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其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周先生对宋先生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周先生是在宋先生将羽毛球回挑到其所在场地后迅速移动并杀球进攻,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其次,周先生系羽毛球业余爱好者、未经专业训练,不具备精准控制落球点的能力,且杀球进攻系羽毛球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据此,依照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驳回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随着我国文化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文体活动的种类和参与者逐渐增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也随之增多。民法典颁布前,由于针对此类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本着救济受害人的角度,可能会判决被告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或补偿,但这样的结果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也会让文体爱好者们对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望而生畏,担心动辄得咎。
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平等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参加者的行为自由,合理界定损害发生时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民法典正式确立了“自甘冒险”规则,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众所周知,不同于一般的生活领域,竞技体育运动的目的即为争胜,运动员力求在比赛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给对方制造不便或障碍,故而此类运动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特点。同时,高度紧张、刺激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其每次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对参赛者强加以生活中的一般注意义务也会导致其瞻前顾后,使得比赛的精彩性、竞技性大打折扣,甚至无法正常开展。因此,在篮球、排球、羽毛球等具有一定人身对抗性、危险性的文体活动中,只有其他参加者对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违反体育道德、规则等重大过失时,才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这一规则也要求参加者,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要量力而行,对自身的体能、技能、适应力等有正确的认知,对活动规则、潜在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害有充分的了解和预判,做好相应的防护、遵守活动规则,不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其他参加者的权益。
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郭天天
游戏“外挂脚本”被封号 玩家起诉游戏公司被驳回
【案情回顾】
马某系某知名网游多年注册玩家,在该游戏中倾注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2021年4月,该网游的国内代理公司X公司以马某违规使用非法脚本为由对其永久封禁游戏账号且不予任何退赔。马某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X公司及其关联Q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公司赔偿马某游戏账号等值金额10000元。
庭审中二被告提交了后台数据以证明原告游戏行为显著异常,不完全举例如下:2020年12月12日至12月15日,原告连续82小时不间断游戏。2021年1月4日到1月10日、1月12日到1月20日,均几乎连续7日或9日不间断,中间仅有少量暂停。2021年2月12日到 2月15日,存在超过连续77小时不间断游戏的行为。
二被告另提交了对玩家操作时在每一局游戏中的行驶距离的分析结果,数据显示:原告凌晨2点到8点的行驶距离平均值明显低于其他时间,最大值也明显低于其他时间,总体方差小于其余时间——由于脚本游戏的行为是按照程序固有逻辑执行的,所以其每局行驶距离的变化幅度小,这一点可以在总体方差体现。而脚本游戏的操作没有正常玩家频繁,更不会像正常玩家一样有频繁的“转场”“绕后”“撤退”等显著增加行驶距离的行为,所以其平均行驶距离、最大行驶距离也会与正常游戏有明显差异。
法院认为二被告抗辩理由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解读】
这是一个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首先要查看涉案网络服务合同关于“封号”措施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上述协议系二被告于网站页面事先安置,游戏用户在接受原K网站数据继承时,必须选择同意才能继续使用账号,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所以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及用户重要权利的相关条款。
本案中,二被告一是已在封号前尽到了充分提示义务,封号措施的条文表述清晰明确,不致用户理解偏差,且封号前多次公告;二是个别用户如果大量使用脚本,一方面将获得对局后的奖励,对其他玩家不公平,另一方面将大大降低“真人对战”游戏模式的乐趣,破坏其他玩家游戏体验和整体游戏环境,有损涉案游戏的商业价值和美评度,所以被告对脚本行为进行处罚是合理且必要的;三是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破坏公平交易的行为施以必要约束,对维护整个网络游戏领域的良好秩序也非常必要。
同时,从后台数据看,原告昼夜连续长时间游戏、时间曲线严重不符合人类“生理规律”,游戏运行规律更近似于由自动化脚本执行完成。被告证据更具有“高度盖然性”,在原告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支持被告抗辩。
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新时代公民的道德素质要求,贯穿整个民事交易活动的始终,也包括每个个体在网络上的活动。在涉案游戏公众号公布封号措施的文章下,评论区内赞成拥护的游戏用户居多,也从侧面反映出广大网民的价值取舍,从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被告的封号行为属于对于不诚信行为所给予的必要且合理惩戒,故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请。
文/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封瑜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配偶可申请撤销婚姻
【案情回顾】
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20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李某告知张某,其婚前患有梅毒,但向张某进行了隐瞒。李某2020年5月、9月检测报告显示其快速梅毒血清仍呈阳性,截止法庭辩论终结仍未治愈,医生并告知该疾病可能对生育后代造成一定影响。张某故此以李某隐瞒婚前重大疾病申请撤销婚姻关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民法典确认了夫妻之间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对该义务的不履行,可能导致另一方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完整,另一方就此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利。就此,法院判决撤销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自己知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一方面应如实告知疾病类型,同时也应考虑患病程度,如果未及时告知疾病发展程度,足以影响另一方作出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同样视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民法典未对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实践中,如果一种疾病足以影响另一方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对婚后双方生活造成重大的影响,通常可确认为重大疾病。参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类型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上述疾病可视为符合该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像本案中的梅毒,就属于指定传染病类型,就其他疾病的认定,通常根据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期间即除斥期间。其中,“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推定,指按照一般人的普遍认知能力可以推断行为人应当知道该事实。如超出上述期间未及时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婚姻关系将处于有效的效力状态,当事人只能通过离婚终止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撤销婚姻与离婚有着显著区别,两者在婚姻效力状态、法律后果方面均存在不同,撤销婚姻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实际处于“未婚”状态。而离婚系以有效婚姻为前提,因夫妻感情破裂故而解除婚姻关系。该条款并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另一方因对可撤销事由不知情,以为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并基于这种信任在婚姻关系中付出,无论在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会遭受损害,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付瑞洁 【编辑: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