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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小区掉坑受伤物业是否要担责?

2022-01-15 10:05 广州日报   王禹  阅读:502 

  业主在小区掉坑受伤 物业是否要担责?
   民法典增加物业服务合同章节 为解决物业服务纠纷提供基本依据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增法宣)暴雨天,广州市增城区一名业主在小区的积水路面行走时,突然“砰”的一声,不幸掉进被掀开井盖的坑里。谁来为此担责?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认为业主应自行承责。

  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院讨说法。记者近日了解到,本案经增城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物业服务是居民生活的重要部分。民法典专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在吸收以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做出了更加全面的规定。

  业主大雨天掉落小区井坑受伤 状告物业公司赔偿

  2019年4月的一天,广州突降暴雨,谢大叔所居住的小区因下水道排水不畅,导致小区内路面积水。小区物业公司为增快排水而掀开了井盖,放置于井坑旁。

  彼时,因雨势较大,路况不清,谢大叔去移车的路上,不幸掉进井坑中受伤。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谢大叔右小腿软组织挫伤和右脚第三趾粉碎性骨折。随后,谢大叔因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合计14万余元。

  面对控诉,物业公司否认谢大叔受伤与其有关。物业公司辩称,其系为加快地面积水排泄而掀开井盖,当时安排了员工留守现场并设置了警示标识,只是因雨势过大,导致警示牌被雨水冲走,而谢大叔在明知有积水看不清路况的情况下仍赤脚行走在路面,不慎掉入井坑,谢大叔应自行承责。

  法院根据谢大叔提供的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事发地无警示标识或围蔽。尽管物业公司称其掀开井盖后,放置了警示标识并安排工作人员,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责 赔付1万余元

  增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其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负有维护维修的管理义务。谢大叔系因物业公司掀开案涉事故发生地的井盖后未设警示标识或围蔽等掉入井坑导致受伤,故物业公司对此承担全责,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以谢大叔的实际损失为准。

  为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谢大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未提出上诉,但谢大叔因对误工费计算标准等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等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本案中,物业公司向谢大叔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负有维修维护的管理义务。对于其服务区域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围蔽以保障人员安全,而谢大叔因物业服务不当导致受伤,物业公司应予承担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物业公司应当妥善实施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安全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编辑:王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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