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1月7日电 (刘小红)记者7日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平市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叶某出租自己的6张银行卡供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20年10月22日下午,原平市某公司出纳赵某接到自称吕梁市公安局的电话,告知其有参与洗钱案件的犯罪嫌疑,后在对方的遥控下,赵某将公司账户上的670700元转入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后赵某发现被骗,向原平市公安局报案,原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3日对该起电信诈骗案立案侦查。侦查中,原平市公安局发现赵某将670700元转入平安银行户名为叶某的银行卡中。
2020年10月,被告人叶某在明知自己出租的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6张一级账户银行卡及配套的网银U盾,存入少量人民币激活,并在取消大额转账限额和人脸识别验证功能后,以每张银行卡每月500元的价格出租给陈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叶某实际获利1900元。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叶某所出租银行卡被电信诈骗团伙利用,诈骗上述原平某公司670700元。
原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在明知自己出租的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一级账户银行卡进行出租,为犯罪提供帮助,使被帮助对象成功诈骗670700元,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叶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1900元。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民众,作为一个普通公民,要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坚决和参与网络信息犯罪说不,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一旦发现涉“两卡”犯罪的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同时,为防止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遇电信诈骗,应及时为废弃不用的银行卡、电话卡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做到不出租、出借、出售相关工具,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完) 【编辑:黄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