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6日电 (记者 张素)“最大程度地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进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薪酬权益”,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6日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时说。
这批案例中有的反映出“兼顾维权与护企并重”,例如“郭某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检方了解到,郭某姣自主创业,服务本地的“菜篮子”工程,后因线上购物冲击等因素影响,导致经营不善。因对其行为危害性认识不够等原因,郭某姣采用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但到案后支付了拖欠的大部分劳动报酬,且以兼职及从亲友处筹集所得资金足额支付了9名员工剩余劳动报酬。检方最终对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据知,2021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893件953人,同比分别上升55.3%和50.8%。
“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措施,对积极悔改、尽力补救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说。
这名负责人同时指出,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打击、从严惩处。2021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2813件3243人,同比分别上升12.3%和12%,通过办案追缴欠薪约1.68亿元(人民币,下同)。
此次发布的“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抗诉案”中,检方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刘某某在盐边县电力公司某变电站修建工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确有错误,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检方抗诉意见,二审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完)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