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12月24日电 (熊佳欣)24日,记者从《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下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实施办法》新增普通门诊保障,提升个人账户使用效益,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保障范围进一步延伸到父母、配偶、子女,已于12月22日印发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将在云南省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新增普通门诊保障。对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并保持现行门诊保障政策连续稳定。
《实施办法》按照国家改革部署,细化个人账户管理使用措施,扩大个人账户使用渠道。将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产生的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提高个人账户使用效益。
此外,《实施办法》还安排了一些专项措施,比如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 ”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逐步建立药品“双通道”保障机制,推进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等,进一步提高医保公共服务水平,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福祉的需要日益增长,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医疗费用主要通过个人账户保障的局限性日益凸显。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建立健全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个人账户等相关工作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要求全国各地今年年内启动实施改革,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黄宏伟表示,《实施办法》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共济,平稳过渡、政策连续,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立足云南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根据医疗保障基金承受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保持现行门诊慢特病等门诊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同步推进个人账户改革和建立普通门诊保障两项任务,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医疗服务需求。(完) 【编辑:朱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