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西宁12月24日电(祁增蓓)24日,记者从青海省公安厅获悉,青海省妇联、青海省公安厅联合出台《青海省反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工作指引》,完善了该省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办法,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增加了重在预防的行政指导做法。
据介绍,《指引》共计10条,规范了公安机关和妇联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职责,明确了家庭暴力案件告诫办法的标准、程序,强化对家暴加害人管理并跟踪回访、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反家庭暴力告诫书的“证据”效应。
《指引》提出公安机关接到“110”家庭暴力报案、报警求助或者举报后,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严格规范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48小时内,居住地公安机关应作出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
办案民警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填写《反家庭暴力告诫审批表》,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制作《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将告诫书送至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当地妇联组织或居(村)民委员会。
同时,妇联组织应当积极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置工作,及时与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帮助,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开展跟踪回访,建立健全工作台帐。
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访记录,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青海省反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工作指引》《反家庭暴力告诫审批表》《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已全部发放到青海省基层妇联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完) 【编辑:苑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