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新冠肺炎)“零容忍” 浙江宁波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中新网宁波12月12日电(记者 林波)“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12月12日晚,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张希平在该市举行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公安机关对涉疫违法犯罪,坚决做到“零容忍”,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自12月6日以来,宁波全市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44例,之前报告的无症状感染者均已转为确诊病例,目前都在定点医院开展隔离治疗。
12月6日以来,宁波全市公安机关已依法查处传播、散布涉疫谣言案件2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案件10起。10月11日,公安机关对北仑查处的一起涉疫网络谣言案件予以了曝光。
据悉,公安机关主要将对5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首先是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比如,故意隐瞒病毒感染症状、故意隐瞒与确诊病例密接事实等行为,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不配合、拒绝防疫工作人员或者医务人员跟踪随访、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的;或者无视提醒、不听劝阻,强行进出防疫检查站(点)及隔离区、封控区、防范区的;或者殴打、恐吓、辱骂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处罚;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或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决定、命令,未按规定关停面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网吧、足浴店、艾灸馆、理发店、KTV、棋牌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罚。
第四,谎报、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传播,或者明知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寻衅滋事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谣滋事、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非法散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接者或者次密接者等涉疫人员的身份信息、家庭成员、地址、通讯记录等隐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散布隐私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