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指示和全国革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南,充分吸纳最新中央政策文件要求,同时结合江西实际,立足解决短板问题,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运用以及相关工作开展进行全面规范,为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全省革命文物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共六章五十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革命文物定义和原则。以“一条主线”“两个见证”为原则,界定革命文物的内涵外延和时间跨度;强调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护第一、传承优先。
二是明晰革命文物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宣传部门统筹协调、文物部门监管实施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将革命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革命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三是构建完善的革命文物保护体系。实行革命文物名录保护制度,建立保护管理责任人制度,落实革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构建分级保护、原址保护、片区保护、整体保护相结合的保护管理机制,建立跨区域协作共建机制。
四是突出以革命文物为载体的红色资源的传承运用。强调革命文物与教育的结合、与旅游的融合,通过理论研究、免费开放、宣传传播等拓宽传承运用的途径与方式,建立红色基因传承长效机制,运用革命文物资政育人、凝聚力量、推动发展。
五是强化保障措施。将革命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将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建立革命文物工作督查制度,实行督办、约谈,开展公益诉讼;严格法律责任,细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违法法律责任等。
江西是中国革命的摇篮、人民共和国的摇篮、人民军队的摇篮、中国工人运动的策源地和长征出发地,现存革命文物资源丰富,革命文物工作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但仍有大量革命文物保护状况不容乐观。江西省高度重视革命文物立法工作,省委主要领导亲自督办,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联合快速推进《条例》制定工作。制定过程中,得到国家文物局的专业指导。《条例》在庆祝建党百年之际和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时间出台,彰显了江西省积极发挥立法引领作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对江西省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打造全国红色基因传承示范区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条例》率先以革命文物为立法对象,体现革命文物的特殊属性,充分展现了江西省按照“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推进新时代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的政治担当和探索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