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郑州10月13日电 (杨大勇)眼下,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多点散发,许多单位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提倡职工居家办公。那么,这期间职工发生伤亡是不是属于工伤?发生在河南驻马店的一桩案件,给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提供了一个范例。
2019年8月7日,张某与一公司签订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在该公司财务岗位工作。2020年春节放假期间(疫情防控期间),该公司售楼部全天开放,需要财务和营销配合,财务负责收钱。张某按公司要求于2020年1月30日中午从河南上蔡县家中来到驻马店市区,当日16时左右,张某到公司一项目售楼部为客户办理补款业务后返回其在驻马店市区出租屋。18时19分,张某在出租屋内用微信向公司出纳刘某发送了当日收款财务报表。双方工作交流直到当日20时32分。
就在当日20时48分其母刘某真与张某微信联系3分41秒,20时52分刘某真即联系不上张某。21时19分刘某真拨打“120”和“110”报警称张某疑似遇到危险。民警到现场时“119”已将张某出租屋房门破开,张某在房内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后刘某真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驿城区人社局审查受理后,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张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作出驿人社工伤不认字(2020)2号《驻马店市驿城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驿城区人社局认为,张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病,不应认定工伤。刘某真认为,事发当日20时48分其与张某微信聊天时,张某称其在出租屋做公司报表,应当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系该公司财务部职工,2020年春节期间(农历正月初六),按公司安排到单位上班,因疫情原因在出租屋内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驿城区人社局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刘素真诉请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驿城区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的死亡事件满足“工作时间”的构成要件;张某的死亡事件满足“工作岗位”的构成要件。
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存在适用行政法规错误,不具有实体合法性,一审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驿城区人社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河南省人大代表侯灵敏认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已成常态化,职工因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可能出现无法在固定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提供劳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如果出现工亡事件,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本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首先,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从宽掌握。其次,居家办公地点可视为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完)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