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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力量捍卫烈士荣光

©原创 2024-04-04 13:21 分宜县融媒体中心  阅读:126 

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3月28日,县检察院收到钤山镇村民反映其村,有红军烈士在1930年左右参加红军时被敌军杀害,但至今未进入烈士陵园。2018年3月,该村民出资在本村山上修建了包括外地无名红军在内的21座衣冠冢,并向检察官提供了他从中华英烈网和村民家谱中收集确定的烈士名单,希望得到帮助。

接到线索后,检察官立即联系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关人员,前往钤山镇长埠村姜坑山上村民所建的衣冠冢地点。一行人上山时发现道路沆洼不平,墓群周边杂草丛生,墓碑上雕刻也不符合烈士墓碑格式要求,没有明显的红军标识。为查明该墓群烈士身份,办案人员从退役军人事务局调取了分宜登记在册的烈士名单,并建议该局向周边安福县、渝水区寻找未列入分宜红军名单的名单上另外5人去向,终于查明20人名单中,有18名烈士,在1930年至1933年与敌军作战时牺牲,另2名是当时受伤解放后去世。

4月1日,县检察院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公益诉讼观察员等人担任听证员,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烈士后代代表参加。会上,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调查的证据和事实。为尽快启动烈士保护工作,县检察院召集相关部门就钤山镇长埠村烈士权益保护进行磋商,对现有烈士衣冠冢环境整治及烈士列入钤山烈士陵园等事宜达成共识。

下一步,县检察院将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持续跟进相关部门整改情况。将红色革命资源管理保护与宣传教育有机结合,提升红色资源认知度和社会认同感。为传承英烈精神,崇尚英雄、捍卫英雄的社会氛围贡献检察力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来源: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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