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花爆竹违法犯罪举报奖励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我县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防因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
二、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同一违法犯罪行为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四、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为的举报人严格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
五、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办结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将及时将受奖决定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受奖通知10个自然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他人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凡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奖励;根据举报线索查获重大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
八、举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 (二)所举报的线索是举报人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的,或是通过上述人员获取的; (三)举报线索信息不详,无法查证的、案件未办结的; (四)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奖励人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九、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分宜县公安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