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村民曾某某因修建养鸡场而擅自平整林地、非法占用林地案,责令其在3个月内将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曾某某于2016年至2020年期间,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分宜镇洞源村某山场清理植被及平整土地修建养鸡场。经县林业局查实,曾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平整林地,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7.608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构成违法。县林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在3个月内将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共计7608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曾某某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上述义务,故县林业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县人民法院认为,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分宜县林业局对曾某某作出的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曾某某修建养鸡场,以期通过发展养鸡产业来促进自身经济收入的提升,实现产业振兴。但其非法占用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了生态环境,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违法。县人民法院及时审查,准予强制执行,警醒了违法行为人。
来源:大江网/新余头条客户端讯陈桂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