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一村民彭某某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滥伐林木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
2015年12月,彭某某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对位于钤山镇某村小组林场内阔叶树进行砍伐,砍伐的林木面积达8.6亩,砍伐的阔叶树立木蓄积合计6.619立方米,其行为构成了违法,县森林公安局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作出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5361元。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彭某某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上述义务,故森林公安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县人民法院认为:县森林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中,彭某某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滥伐林木,其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构成违法。县森林公安局作出责令其补种树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警醒违法行为人,对于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来源:大江网/新余头条客户端讯 陈桂烽